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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属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4:12
现实生活中咱们会遇到存货质押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而且其间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杂乱,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的联系
我国《担保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力质押。“存货质押”实际操作中与典型的动产质押不同:别的因为“存货质押”触及对货品的监管、仓储,有必要将其与权力质押中的仓单质押作差异。
(一)“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的联系
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是指具有必定条件的动产。一般以为可成为动产质押标的的动产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该动产须具有可让与性;二是该动产为独立物、特定物;三是动产须为适于留置之物。就“存货质押”来看,存货质押中企业供给的担保物并非独立物,而是调集物,且处于变化之中,具有流动性,这突破了典型动产质押遵循的“一物一权”准则及质物特定化的要求;此外,动产质押中,质权人仅对动产享有质权,质物的所有权仍由出质人享有,而“存货质押”中,仓储公司开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将担保物的所有权搬运给担保权人,使得告贷人在形式上失掉对货品的所有权。
(二)“存货质押” 与仓单质押的联系
近年来,物品证券化已逐步昌盛,例如运送或贮存过程中的产品,因发行仓单、提单或载货凭据而证券化。仓单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获得必定财产权力的书面凭据, 是代表仓储物的有价证券。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建立的一种权力质权。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款规则:“下列权力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设定仓单质押, 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缔结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好期限内将仓单背书并交给质权人。
在“存货质押”中,三方签定的货品和监管协议书一般规则, 由告贷人和仓储公司签定仓储合同,并由仓储公司出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并交给金融机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则:“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据。”可见仓单是标明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权证券,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意味其获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比较而言,“存货质押”与仓单质押的最大差异在于: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尽管占有仓单,但获得的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出质人仍享有所有权:“存货质押”中担保权人获得仓储物的所有权,而告贷人则失掉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如此。
可见,“存货质押”虽名为“质押”,但与我国《担保法》所规则的典型质押方法不一致,是一种立异的融资担保方法。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存货质押属动产质押仍是权力质押”的法律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依照以上内容去处理。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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