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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23:49
因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职责,因而合伙企业法特规则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其他出资方法与一般合伙人相同。那么,有限合伙人不同于一般合伙人的权力详细有哪些呢?以下,是由听讼网小编收拾的相关内容。
有限合伙人差异于一般合伙人的权力
(1)有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职责的权力;
(2)有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买卖的权力,但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3)能够自营或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赛的事务,但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4)能够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出质,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5)有权按合伙企业约好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不用再经整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应当提早三十日告诉其他合伙人。(6)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而持续保有有限合伙人资历的权力。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用钱银、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许其他产业权力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履行合伙事务:
(一)参加决议一般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加挑选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政会计报告;
(五)对触及本身利益的状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政会计账簿等财政材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遭到损害时,向有职责的合伙人建议权力或许提起诉讼;
(七)履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催促其行使权力或许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供给担保。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买卖;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自营或许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赛的事务;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出质;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但应当提早三十日告诉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产业缺乏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款的,该合伙人能够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平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能够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履行有限合伙人的产业比例时,应当告诉整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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