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01:41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顺便民事诉讼精力损害补偿方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顺便民事诉讼精力损害补偿方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惩办﹝2011﹞159号 签发人:张军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主张的答复
孙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主张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顺便民事诉讼案子补偿规模是否应当包含精力损害补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定见。为规范顺便民事诉讼审判作业,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说。跟着局势的开展,刑事方针的完善,当事人愈加注重民事权利的保护。可是,因为各地经济、社会开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案子呈现了“法令规范纷歧,补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峻”等新问题。这些问题严峻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响激烈,要求赶快处理。为了规范和做好顺便民事诉讼作业,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顺便民事诉讼补偿规范的司法解说起草作业,但因为各方定见不合,司法解说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讨中。
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补偿规模问题,我院的倾向性定见是:顺便民事诉讼案子依法只应补偿直接物质丢失,即依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形成的实践损害补偿,一般不包含逝世补偿金和残疾补偿金,但通过调停,被告人有补偿才能且乐意补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调停不成,被告人的确不具备补偿才能,而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丢失补偿之外要求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关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首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因为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丢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状况判处经济丢失”的规则,这儿的“物质丢失”和“经济丢失”仅指物质产业丢失,不包含精力丢失。一起,刑事犯罪形成产业丢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形成丢失在应当补偿、可以补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显着不同。根据法令规则,对顺便民事案子与单纯民事案子不该适用相同补偿规范。
(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子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人、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十分赤贫,简直没有什么产业可供补偿,假如超出法令规则的规模判其高额补偿,必定要打法令“白条”。因为无法得到实践履行,既影响裁判的威望,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法令与社会作用均无法保证。
(3)简略套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补偿的数额规范高达十几万、二三十万元,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补偿抱有不实在践的等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补偿,就以为其没有悔罪诚心和体现,导致民事调停底子无法进行,并进而在惩罚诉求方面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乃至死刑,乃至以缠讼、闹访相威胁、挟制,严峻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方针和“保存死刑,严厉控制,稳重适用死刑”方针的贯彻落实,严峻影响社会矛盾的有用化解和调和社会的建造。
(4)高额补偿表面上看好像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的学者和部分以为顺便民事诉讼应与单纯民事补偿履行统一规范的首要考虑,但因为刑事案子被告方实践补偿才能很低,乃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以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干脆不再凑钱补偿,成果形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补偿。命案中这种状况尤为遍及,直接导致的成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愈加凄惨,既不利于被害方权益的实在保护,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正。
(5)处理这一问题应当安身实践,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严厉依法审判,并着眼于案子裁判的实践作用,促进社会调和。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作业的关怀和支撑!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顺便民事诉讼精力损害补偿方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惩办﹝2011﹞159号 签发人:张军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主张的答复
孙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主张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顺便民事诉讼案子补偿规模是否应当包含精力损害补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定见。为规范顺便民事诉讼审判作业,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说。跟着局势的开展,刑事方针的完善,当事人愈加注重民事权利的保护。可是,因为各地经济、社会开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案子呈现了“法令规范纷歧,补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峻”等新问题。这些问题严峻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响激烈,要求赶快处理。为了规范和做好顺便民事诉讼作业,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顺便民事诉讼补偿规范的司法解说起草作业,但因为各方定见不合,司法解说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讨中。
关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补偿规模问题,我院的倾向性定见是:顺便民事诉讼案子依法只应补偿直接物质丢失,即依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形成的实践损害补偿,一般不包含逝世补偿金和残疾补偿金,但通过调停,被告人有补偿才能且乐意补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调停不成,被告人的确不具备补偿才能,而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丢失补偿之外要求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关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首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顺便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因为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丢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状况判处经济丢失”的规则,这儿的“物质丢失”和“经济丢失”仅指物质产业丢失,不包含精力丢失。一起,刑事犯罪形成产业丢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形成丢失在应当补偿、可以补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显着不同。根据法令规则,对顺便民事案子与单纯民事案子不该适用相同补偿规范。
(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子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人、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十分赤贫,简直没有什么产业可供补偿,假如超出法令规则的规模判其高额补偿,必定要打法令“白条”。因为无法得到实践履行,既影响裁判的威望,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法令与社会作用均无法保证。
(3)简略套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补偿的数额规范高达十几万、二三十万元,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补偿抱有不实在践的等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补偿,就以为其没有悔罪诚心和体现,导致民事调停底子无法进行,并进而在惩罚诉求方面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乃至死刑,乃至以缠讼、闹访相威胁、挟制,严峻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方针和“保存死刑,严厉控制,稳重适用死刑”方针的贯彻落实,严峻影响社会矛盾的有用化解和调和社会的建造。
(4)高额补偿表面上看好像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的学者和部分以为顺便民事诉讼应与单纯民事补偿履行统一规范的首要考虑,但因为刑事案子被告方实践补偿才能很低,乃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以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干脆不再凑钱补偿,成果形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补偿。命案中这种状况尤为遍及,直接导致的成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愈加凄惨,既不利于被害方权益的实在保护,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正。
(5)处理这一问题应当安身实践,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严厉依法审判,并着眼于案子裁判的实践作用,促进社会调和。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作业的关怀和支撑!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