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主体错误事实不清 河南一村民告赢拆迁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3:37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下发的一份行政判定书因主体过错、现实不清等,日前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定吊销。
原告兰洪家是邓州市古城办事处大西关居委会二组乡民。1975年,兰洪家配偶在坐落河南省邓州市新华路北侧、原邓县人民医院门前连续扩建砖瓦结构两间主房、四间偏房、一间楼门及一间小屋。1983年第一次扩宽新华路,将其两间偏房、一间楼门撤除。1985年第2次扩街,又将兰洪家两间偏房和后建的一间楼门撤除。1992年3月14日,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拆迁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将原告兰洪家配偶现有的房子及附属物列为拆迁目标,并向其发送了《扩街拆迁通知书》,在其《房子拆迁查询登记表》中"现有宅地"栏内标明东西8.7M,南北9.6M,面积83.52M,占压规划东西8.7M,南北1.7M,面积14.79M2,在"剩下宅地"栏内标明东西8.7M,南北7.9M,面积68.73M2。1992年11月10日,邓州市人民医院需建急诊大楼以拆迁人的名义,向拆迁办提出拆迁判定请求。拆迁办遂作出判定书,将"兰红甲"列为被拆迁人,但在被告的《送达回证》上"收件人"栏中注明是"兰红家"。原邓州市计划委员会也清晰表明市人民医院新建急救中心大楼基建"不新征土地"。原告直今未收取补偿安顿等费和承受宅基地安顿。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拆迁办在作出判定时应仔细核对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将被拆迁人兰洪家过错地写成了"兰红甲",系主体过错;在将判定书送达时,送达的时刻、地址、送达人、收件人存在对立之处,应视为没有送达;该判定书没有清晰详细的拆迁目标,拆迁的四至规模,应确定现实不清;邓州市计划委员会也清晰了拆迁人邓州市人民医院"不新征土地";在拆迁人没有处理土地使用权改变手续的情况下,即下发拆迁房子的行政判定书,违反了国务院规则,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