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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转包合法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4:05

案情简介
1997年8月1日,被告王老伯与村委会签定土地承揽合同,约定将本村9亩土地承揽给王老伯。王老伯欠原告梁某告贷三万余元,后来王老伯与梁某签定土地转包合同,王老伯将承揽的土地转包给梁某与告贷抵账。2006年3月1日,王老伯与另一被告孙某签定土地转包合同,将其承揽的50亩土地转包给孙某。该50亩土地中包括梁某承揽的9亩土地。后梁某与王老伯、孙某发作胶葛。
法院审理
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梁某与王老伯于1997年8月1日签定转包合同是否合法;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揽经营权。
针对以上焦点,法院以为:梁某与王老伯签定的转包合同,不需村委会赞同,未经发包方存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被告侵犯了原告权益。
律师分析
一、转包行为是否无效
转包,是指承揽户在必定期限内将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经营权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揽方与发包方的承揽联系不变,转包人与接包人之间构成新的承揽联系。
《土地承揽法》第39条规则,承揽方能够在必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许悉数土地承揽经营权转包或许租借给第三方,承揽方与发包方的承揽联系不变。《土地承揽法》第47条规则,以其他方法承揽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揽权。《解说》第14条规则,承揽方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未报其存案为由,恳求承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
本案中,梁某与王老伯签定的是土地承揽经营权转包合同而非转让合同。因而,梁某与王老伯签定的转包合同,未经村委会赞同,未经发包方存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承揽经营权
《合同法》第20条规则,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定两个以上承揽合同,承揽方均建议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一)现已依法挂号的承揽方,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二)均未依法挂号的,收效在先合同的承揽方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则无法确认的,现已依据承揽合同合法占有运用承揽地的人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但争议发作后一方强行先占承揽地的行为和现实,不得作为确认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依据。
很明显,本案中被告王老伯存在一地数包的行为。1997年8月1日,王老伯与梁某签定第一份土地转包合同;2006年3月1日,王老伯与孙某签定第二份土地转包合同。依据以上法律规则,应当确定该争议土地的承揽经营权归于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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