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关于发行B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3:01致:ХХ证券公司 (以下简称“承销商) 敬启者: ХХ股份有限公司以供股方式向股东配发(以下简称“供股”)。 咱们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顾问的身份作如下法令意见书 .本意见书是根据年月日公司与承销商间达到的承销协议第Х条Х款指明的我国法令作出的。 本意见书仅以协议签署之日前收效的法令与规则为准。 为出具本意见书咱们审理了: 咱们假定: (1) 一切提供给咱们的文件副本都与正本共同,一切提供给咱们的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都是确认的,一切咱们审理的文件上的签名都是实在的; (2) 本次供股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履约的行为能力。 本意见书的出具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 咱们对供股协议和其他文件中的现实、确保和陈说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谈论; (2) 公司在供股协议项下的责任有必要一直恪守我国有关破产、资不抵债或清算的法令和其他事关债权人权益的法令和司法程序。 综上所述,咱们提出如下法令意见: 本意见书呈送给各位,仅供各位参看,未经咱们事前赞同,本意见书不作其他用处。 ХХ律师事务所 律师:Х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