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12:51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某分公司因多式联运货品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02)海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定上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3)桂民四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银淀路271号三楼。
负责人张文汉,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庞才友,创想律师业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金鸡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永红,院长。
托付署理人肖岳峰,该院副院长。
托付署理人宋志国,该院法令顾问。
上诉人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桂林人保公司)因多式联运货品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02)海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4日揭露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桂林人保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庞才友,被上诉人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以下简称工业学院)的托付署理人宋志国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以为,本案系多式联运货品稳妥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海商法》第269条的规则,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适用《海商法》、《稳妥法》及相关法令审理本案实体争议。南边公司与桂林人保公司成立了货品运送稳妥合同。南边公司署理工业学院进口案涉货品,依据我国外贸署理准则及交易习气,南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活动乃法令认可的隐名署理行为,保单记载的被稳妥人名为南边公司,实为其隐名托付人工业学院。工业学院作为实践买受人对稳妥标的享有稳妥利益,故南边公司以自己名义代其隐名托付人工业学院与桂林人保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合法有用。依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的规则,工业学院作为实践上的被稳妥人无须南边公司背书转让即可以稳妥单合法持有人身份行使权力。桂林人保公司以为南边公司不具有稳妥利益,稳妥单无效及稳妥单未经背书转让,工业学院无权提起诉讼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南边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陈付庭出庭作证证明桂林人保公司在承保时清楚合同(包含附件)内容,合同及其附件对稳妥标的质量特点、包装要求及外部标识作了明确规则,故桂林人保公司关于工业学院未奉告稳妥标的的特点、包装要求的抗辩不成立。稳妥标的运送时在香港转运及从梧州陆运至桂林,虽与稳妥单记载的运送工具及方法有异,投保时南边公司未将转运及陆运事宜奉告桂林人保公司并非违背奉告职责。远洋船只不能直达水道狭隘的梧州口岸,需在梧州换装较小船只,作为专业稳妥公司的桂林人保公司应当知晓,且稳妥事端发作在梧州码头,与香港转运无法令上的因果关系。梧州至桂林的水运无班轮运送,枯水期不通航,此乃略具水运知识的桂林市民所周知的现实,亦应是慎重的、具有从业经历的桂林人保公司应知晓的,被稳妥人在稳妥人未问询时无须专门奉告。南边公司投保时提交的合同、商业发票标明货品由巩固的木箱包装,无稳妥标的应包装于集装箱的内容,桂林人保公司承保时所认可的包装方法是木箱而非集装箱。用集装箱将货品从日本横滨运至梧州,运送危险较木箱包装运送削减,被稳妥人对削减危险的改变事项无须奉告稳妥人。运送工具、运送方法、包装方法的改变并非被稳妥人成心不奉告稳妥人,且未奉告的事项对稳妥事端的发作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桂林人保公司以南边公司未实行奉告职责建议免责不能成立。依据《海商法》第236条的规则,工业学院尽管没有供给依据证明稳妥事端发作后当即告诉了桂林人保公司,但桂林人保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因工业学院未告诉、未采纳合理办法而形成丢失扩展,桂林人保公司建议因而革除稳妥补偿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稳妥货品货损归于承保的全部险职责规模,稳妥职责为“仓至仓”职责,稳妥事端发作时稳妥标的物没有抵达目的地,桂林人保公司对事端形成的货损应承当补偿职责。从日本电子株式会社北京业务所造成的南边公司的函可知,1、2号箱的货品丢失属部分丢失,工业学院诉请按货品全损补偿,本院不予支撑。依据日本电子株式会社的报价,扣除残值后,货损金额为68760美元,1、2号箱货品往复运费 2257美元,桂林人保公司应赔付丢失71017美元。按照《合同法》第403条、《海商法》第222条、第237条、第247条的规则判定如下: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桂林分公司赔付桂林电子工业学院稳妥标的丢失71017美元,于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案子受理费13779.50元,其他诉讼费 2756元,合计16535.50元,由工业学院担负5462.50元,桂林人保公司担负110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