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股东知情权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22:12
北京某环保公司的规章有这样一条规则,“股东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政情况,有必要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判别是否赞同其查阅财政管帐报告”。正是这条规则引发一同涉嫌侵略股东知情权的胶葛。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已于日前作出断定,依法承认股东知情权不能以公司规章或股东会抉择的方法加以约束或掠夺。
2000年6月26日,于先生交给10000元成为刚刚建立的北京某环保公司的股东。可是,从于先生成为股东的那天起,环保公司就从未主意向于先生交给过该公司的财政管帐报告。于先生为此曾多次与环保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司定时逐年向股东送交财政管帐报告,但环保公司一直没正面答复。然后,在于先生的再三恳求下,2005年4月,环保公司总算答应于先生去财政部门进行查阅。但当于先生提出需求复印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时,环保公司称该公司已对规章进行了修正,根据修正后的规章,公司不负有向股东送交财政报告的责任,股东能够查阅但查阅后不得复印。迫于无法,于先生只好到工商管理机关查询、复印环保公司的有关档案材料,并支出费用667.5元。为此,于先生将环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环保公司提交2000年至2005年每一年度的管帐财政报告,并补偿其到工商管理部门查阅档案的费用。
一审法院通过审理断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政管帐报告,于先生作为环保公司的股东,要求环保公司供给该公司的财政管帐报告并无不当。因而,支撑了于先生的诉讼恳求。
一审断定后,环保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环保公司称,根据修正后的公司规章,股东要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政情况,有必要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判别是否赞同查阅财政管帐报告。既使董事会赞同股东进行查阅,股东也不得复印相关材料。因而,一审法院断定环保公司向于先生供给财政管帐报告,违反了公司规章及股东会抉择。
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力,该权力不能以公司规章加以约束或掠夺。环保公司2003年4月8日举行股东会对公司规章有关向股东提交财政管帐报告的责任条款进行了约束性规则,该规则没有法律根据,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则,环保公司仍负有向股东供给财政管帐报告的责任。因而,断定驳回了环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6月26日,于先生交给10000元成为刚刚建立的北京某环保公司的股东。可是,从于先生成为股东的那天起,环保公司就从未主意向于先生交给过该公司的财政管帐报告。于先生为此曾多次与环保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司定时逐年向股东送交财政管帐报告,但环保公司一直没正面答复。然后,在于先生的再三恳求下,2005年4月,环保公司总算答应于先生去财政部门进行查阅。但当于先生提出需求复印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时,环保公司称该公司已对规章进行了修正,根据修正后的规章,公司不负有向股东送交财政报告的责任,股东能够查阅但查阅后不得复印。迫于无法,于先生只好到工商管理机关查询、复印环保公司的有关档案材料,并支出费用667.5元。为此,于先生将环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环保公司提交2000年至2005年每一年度的管帐财政报告,并补偿其到工商管理部门查阅档案的费用。
一审法院通过审理断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政管帐报告,于先生作为环保公司的股东,要求环保公司供给该公司的财政管帐报告并无不当。因而,支撑了于先生的诉讼恳求。
一审断定后,环保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环保公司称,根据修正后的公司规章,股东要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政情况,有必要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判别是否赞同查阅财政管帐报告。既使董事会赞同股东进行查阅,股东也不得复印相关材料。因而,一审法院断定环保公司向于先生供给财政管帐报告,违反了公司规章及股东会抉择。
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力,该权力不能以公司规章加以约束或掠夺。环保公司2003年4月8日举行股东会对公司规章有关向股东提交财政管帐报告的责任条款进行了约束性规则,该规则没有法律根据,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则,环保公司仍负有向股东供给财政管帐报告的责任。因而,断定驳回了环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