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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东方国际集团上海新海航业有限公司、BD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0:30
「当事人称号」原告:美亚稳妥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东方世界集团上海新海航业有限公司被告:BDP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当事人诉辩建议」原告美亚稳妥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2000年7月8日,新海航业就原告承保之货品签发了一份邮寄人为亚太公司,收货人为亚太公司上海办事处,号码为SY0054-105已装船清洁提单。亚太公司又就涉案货品签发了邮寄人为阿美德格电机(香港)有限公司,告诉人为姑苏欧德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欧德公司)已装船清洁提单。2000年7月11日,涉案货品运抵上海。7月17日,亚太公司上海办事处用货车将货品运至欧德公司。开箱时发现货品遭水湿,欧德公司当即向亚太公司提出索赔,并延聘平量行参谋(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平量行)查验师前往现场勘测判定。平量行出具的《查验陈述》以为货品遭受咸水,形成货损的最大可能性为在海运途中海水从集装箱门的不密封处进入箱内,致使货品水湿,稳妥赔付金额为31100.06美元。原告按稳妥协议照上述金额向欧德公司进行了赔付,并获得代位求偿权。因为新海航业供给了不适载集装箱,亚太公司未尽职责,两被告的差错使得原告受损,恳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丢失人民币257508元,并承当利息人民币7532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当。被告东方世界集团上海新海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航业)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辩论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海上货品运输合同联系,也从未向原告的被稳妥人收取过运费,而且从未接受过涉案货品的契约承运人BDP TRANSPORT INC.的托付从事海上货运,涉案货品的实践承运人为盐城市海运公司,原告申述新海航业没有依据;原告指定的查验公司的资历待查,该公司出具的查验陈述法律效能待定,且依据货品积载图、集装箱的情况,以及货品的包装来看,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不可能触摸海水,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推定货品全损,损害了辩论人的利益;涉案货品锈损构成稳妥在外职责,原告作出稳妥补偿是过错的,对辩论人没有约束力;货品致损的原因是包装不良,承运人能够免责。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被告BDP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涉案货品的承运人是BDP TRANSPORT INC.,而非被告,原告的诉请目标过错,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并由其承当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当庭提交的依据有:1、两份提单;2、平量行货损查验陈述;3、货损告诉书;4、欧德公司托付阿美德格电机(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阿美德格公司)向原告投保时的保单、批单和托付授权书;5、欧德公司理赔资料及权益转让书;6、平量行的营业执照。两被告对原告的依据的真实性均无贰言,但对平量行的查验资历和陈述内容有贰言,对原告将稳妥补偿金支交给阿美德格公司有贰言,以为即便要赔,也应向被稳妥人欧德公司付出。对原告供给的依据的真实性,应予承认。被告新海航业为支撑其抗辩,当庭提交的依据有:1、上海外轮理货公司出具的货品积载图;2、上海双希海事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双希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查验判定资历证书;3、双希公司的查验陈述;4、原告方租箱证明。原告质证以为,对货品积载图,原告不清楚承运人和发货人是怎么约好的,对其无法承认。对双希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历证书的真实性无贰言,但以为其出具的陈述确定货损系包装不良的定论不能令人信服,租箱证明反映不出是租给原告的。被告亚太公司对被告新海航业的依据真实性均予承认。因租箱证明为复印件,原告又予否定,依法不具依据效能,其他依据的真实性均应予确定。被告亚太公司未提交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现实」经对依据进行审理,并结合庭审内容,确定现实如下:阿美德格公司经过缔结合同向欧德公司供给一批电机。2000年7月8日,涉案5040只电机装1只20英尺规范集装箱积载于“苏月”(SU YUE)轮舱底,由被告亚太公司署理承运人BDP TRANSPORT INC.签发了邮寄人为阿美德格电机香港有限公司,告诉方为欧德公司,号码为00KA073A的指示提单。同日,被告新海航业为涉案货品签发了邮寄人为被告亚太公司,收货人为被告亚太公司上海办事处的记名提单。两份提单均载明装货港香港,卸货港为上海,承运船只为“苏月”轮第0054航次,运费预付,承运人职责期间“场至场”,由邮寄人装箱并计数。新海航业提单上“SOC/COC”栏载明“COC”。6月30日,原告为涉案货品出具了一份号码为PN-8400029601号货品稳妥单,其上载明被稳妥人为阿美德格公司,货品适用伦敦稳妥业协会货品险(A)险条款,协会战争险条款和停工险条款,货品生锈、氧化、褪色为稳妥在外职责。同日,原告又出具了一份批单,将被稳妥人更改为欧德公司,其他的稳妥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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