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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22:31
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认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职责问题的复函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来告诉您。
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认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职责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 号:(91)环法函字第104号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10日 收效日期:1991年10月10日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鄂环管字(1991)第69号请示收悉,经研讨,函复如下: 依照法律规则,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胶葛,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恳求,由环保部门处理。各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 号:(91)环法函字第104号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10日
收效日期:1991年10月10日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鄂环管字(1991)第69号请示收悉,经研讨,函复如下:
依照法律规则,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胶葛,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恳求,由环保部门处理。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补偿胶葛、确认补偿职责时,应当精确了解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形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职责扫除损害,并对直接遭到损害的单位或许个人补偿丢失。”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也有相似的规则。可见,承当污染补偿职责的法定条件,便是排污单位形成环境污染损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许个人遭受丢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越规范,作为确认排污单位是否承当补偿职责的条件。
至于国家或许当地规则的污染物排放规范,仅仅环保部门决议排污单位是否需求交纳超支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根据,而不是确认排污单位是否承当补偿职责的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则,交纳排污费、超支排污费的单位或许个人,并不革除其补偿丢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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