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诉讼程序有什么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0:53
【合同诉讼】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准则
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准则,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准则以及我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参照世界惯例,结合我国涉外合同诉讼的特殊情况而拟定的。当事人进行涉外合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合同案子,除恪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准则外,还必须恪守这些一般准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准则
这是指凡在我国境内发作的涉外合同纠纷诉讼,两边当事人无论是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一概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程序准则就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申述及从事其他诉讼活动,这也是国家主权准则在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中的详细表现。
(2)信守世界公约的准则
有关民事诉讼的世界公约是世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法是国内法,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程序审理涉外合同案子时,世界公约规则的有关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程序有时会发作抵触,处理这种抵触的准则是在供认该世界公约效能的前提下,适用该世界公约的有关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则的,适用该世界公约的规则,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
这一规则从两个方面表现了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信守世界公约的准则:
(一)依据国家主权准则,我国只供认和适用自己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我国未供认和承受的世界公约或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子时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法令的有关规则。
(二)我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中的某些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不相共一起,应适用该世界公约中的有关规则。这实际上便是用国内法承认世界公约的效能来处理法令抵触。
(3)对等准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清晰规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民事诉讼权力加以约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安排的民事诉讼权力,实施对等准则”。对等准则是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准则在司法上的详细表现,也是保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需求,是保护本国公民、企业和安排合法权益的需求。
(4)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准则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世界安排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革除驻在国司法统辖的权力。它是外交特权中的重要内容。赋予外交代表司法豁免权,不仅是尊重外交代表派出的国家或世界安排,并且也是保证外交代表在驻在国有用履行职务的需求。
司法豁免权分为刑事和民事两种豁免权。外交代表在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彻底的、肯定的,即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统辖。外交代表在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不彻底的、有约束的。从世界惯例和我国有关法令的规则来看,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不彻底性和有约束性,首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到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该受理,但其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清晰宣告抛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法院则有权受理。
②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家业务与对方当事人发作民事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驻在国法院有权统辖。所谓私家业务,首要包含:外交代表在驻在国因自己的不动产与别人发作的诉讼;外交代表以私家身份作为遗言履行人、遗产管理人或承继人,与别人发作的承继诉讼;外交代表超出职务规模而从事商业活动所发作的诉讼。
③外交代表自己向驻在国法院提申述讼而引起反诉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我国对待司法豁免权问题采纳的情绪是:一方面尊重世界公认的民事司法豁免权是不彻底的和有约束的准则;另一方面,坚持国家主权准则,即怎么确认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不彻底性和有约束性,取决于我国法令的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则:“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安排或许世界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的规则处理。”按此规则,我国人民法院首要应以我国的有关法令和世界公约为准则来确认被提申述讼的外国人、外国安排或许世界安排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权,然后决议是否受理该案子。
(5)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子运用我国通用的言语、文字准则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审理涉外案子,运用本国的言语、文字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含义在于保护国家的庄严,标明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任何人都应予以尊重,这在世界上也是各独立国家处理涉外案子的一项基本准则。
假如外国人不知晓我国的言语文字,能够要求供给翻译,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供给翻译,以便当其进行诉讼活动,当然,翻译的费用由外国当事人自己承当。
(6)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我国进行诉讼托付我国律师署理诉讼的准则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诉讼能够有权托付署理人,但只能托付我国律师,不能托付外国律师为署理人在我国进行诉讼。
由于律师准则是一国司法准则的组成部分,一国的司法准则只能适用于本国而不能延伸于国外,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答应外国司法准则干与其本国的司法业务,这也是世界上的一条准则。一起,任何国家的律师仅仅他本国法令赋予的资历,在其本国内才能以律师的资历担任诉讼署理人,而在其他国家,他因不是该国的公民,不具备该国赋予的律师资历,故在我国诉讼的外国当事人应托付我国的律师署理诉讼。
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准则,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准则以及我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参照世界惯例,结合我国涉外合同诉讼的特殊情况而拟定的。当事人进行涉外合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合同案子,除恪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准则外,还必须恪守这些一般准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准则
这是指凡在我国境内发作的涉外合同纠纷诉讼,两边当事人无论是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一概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程序准则就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申述及从事其他诉讼活动,这也是国家主权准则在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中的详细表现。
(2)信守世界公约的准则
有关民事诉讼的世界公约是世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法是国内法,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程序审理涉外合同案子时,世界公约规则的有关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程序有时会发作抵触,处理这种抵触的准则是在供认该世界公约效能的前提下,适用该世界公约的有关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则的,适用该世界公约的规则,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
这一规则从两个方面表现了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信守世界公约的准则:
(一)依据国家主权准则,我国只供认和适用自己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我国未供认和承受的世界公约或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子时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法令的有关规则。
(二)我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中的某些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不相共一起,应适用该世界公约中的有关规则。这实际上便是用国内法承认世界公约的效能来处理法令抵触。
(3)对等准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清晰规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民事诉讼权力加以约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安排的民事诉讼权力,实施对等准则”。对等准则是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准则在司法上的详细表现,也是保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需求,是保护本国公民、企业和安排合法权益的需求。
(4)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准则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世界安排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革除驻在国司法统辖的权力。它是外交特权中的重要内容。赋予外交代表司法豁免权,不仅是尊重外交代表派出的国家或世界安排,并且也是保证外交代表在驻在国有用履行职务的需求。
司法豁免权分为刑事和民事两种豁免权。外交代表在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彻底的、肯定的,即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统辖。外交代表在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不彻底的、有约束的。从世界惯例和我国有关法令的规则来看,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不彻底性和有约束性,首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到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该受理,但其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清晰宣告抛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法院则有权受理。
②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家业务与对方当事人发作民事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驻在国法院有权统辖。所谓私家业务,首要包含:外交代表在驻在国因自己的不动产与别人发作的诉讼;外交代表以私家身份作为遗言履行人、遗产管理人或承继人,与别人发作的承继诉讼;外交代表超出职务规模而从事商业活动所发作的诉讼。
③外交代表自己向驻在国法院提申述讼而引起反诉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我国对待司法豁免权问题采纳的情绪是:一方面尊重世界公认的民事司法豁免权是不彻底的和有约束的准则;另一方面,坚持国家主权准则,即怎么确认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不彻底性和有约束性,取决于我国法令的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则:“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安排或许世界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的规则处理。”按此规则,我国人民法院首要应以我国的有关法令和世界公约为准则来确认被提申述讼的外国人、外国安排或许世界安排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权,然后决议是否受理该案子。
(5)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子运用我国通用的言语、文字准则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审理涉外案子,运用本国的言语、文字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含义在于保护国家的庄严,标明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任何人都应予以尊重,这在世界上也是各独立国家处理涉外案子的一项基本准则。
假如外国人不知晓我国的言语文字,能够要求供给翻译,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供给翻译,以便当其进行诉讼活动,当然,翻译的费用由外国当事人自己承当。
(6)外国人、外国企业在我国进行诉讼托付我国律师署理诉讼的准则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诉讼能够有权托付署理人,但只能托付我国律师,不能托付外国律师为署理人在我国进行诉讼。
由于律师准则是一国司法准则的组成部分,一国的司法准则只能适用于本国而不能延伸于国外,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答应外国司法准则干与其本国的司法业务,这也是世界上的一条准则。一起,任何国家的律师仅仅他本国法令赋予的资历,在其本国内才能以律师的资历担任诉讼署理人,而在其他国家,他因不是该国的公民,不具备该国赋予的律师资历,故在我国诉讼的外国当事人应托付我国的律师署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