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4:06
发布部分:中国证监会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代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事务,促进代理股份转让事务开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理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事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请求证券公司从事代理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事务资历(以下简称“事务资历”)。未获得事务资历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代理股份转让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股份转让事务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是指获得从事代理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事务资历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事务范围第四条 主办券商事务分为主办事务和代理事务。
第五条 主办事务包含:(一)对拟引荐在代理股份转让体系挂牌的公司整体董事、监事及高档办理人员进行教导,使其了解相关法令、法规和协议所规矩的职责和责任。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结初度教导;(二)处理所引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含向协会提交引荐文件,处理所引荐公司股权承认,承认及调整所引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法等;(三)发布关于所引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剖析陈述,包含在挂牌前发布引荐陈述,在公司发表定时陈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时陈述的剖析陈述,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化、资产重组等严重事项作出抉择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剖析陈述,客观地向投资者提醒公司存在的危险;(四)辅导和催促股份转让公司按照相关法令、法规和协议,实在、精确、完好、及时地发表信息;(五)对股份转让事务中呈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矩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存案,严重事项应立即陈述协会;(六)依据协会要求,查询或帮忙查询指定事项;(七)协会答应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代理事务包含:(一)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二)受托处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承认事宜;(三)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危险,与投资者签定股份转让托付协议书,承受投资者托付处理股份转让事务;(四)依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帮忙查询指定事项;(五)协会答应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事务资历请求条件第七条 证券公司请求事务资历,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协会会员资历,恪守协会自律规矩,准时交纳会费,实行会员责任;(二)经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对比综合类证券公司后运营一年以上;(三)一起具有承销事务、外资股事务和网上证券托付事务资历;(四)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本钱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五)运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严重危险危险;(六)最近两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七)最近年度财务陈述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定见或回绝发表定见;(八)设置代理股份转让事务办理部分,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档办理人员担任该项事务的日常办理,至少装备两名有资历从事证券承销事务和证券交易事务的人员,专门担任信息发表事务,其他事务人员须有证券从业资历;(九)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十)具有健全的内部操控准则和危险防备机制;(十一)具有契合代理股份转让体系技能规范和规范的技能体系;(十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事务资历请求程序第八条 请求事务资历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一)代理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事务资历请求;(二)证券公司请求从事代理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事务资历基本情况申报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代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事务,促进代理股份转让事务开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理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事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请求证券公司从事代理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事务资历(以下简称“事务资历”)。未获得事务资历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代理股份转让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股份转让事务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是指获得从事代理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事务资历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事务范围第四条 主办券商事务分为主办事务和代理事务。
第五条 主办事务包含:(一)对拟引荐在代理股份转让体系挂牌的公司整体董事、监事及高档办理人员进行教导,使其了解相关法令、法规和协议所规矩的职责和责任。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结初度教导;(二)处理所引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含向协会提交引荐文件,处理所引荐公司股权承认,承认及调整所引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法等;(三)发布关于所引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剖析陈述,包含在挂牌前发布引荐陈述,在公司发表定时陈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时陈述的剖析陈述,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化、资产重组等严重事项作出抉择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剖析陈述,客观地向投资者提醒公司存在的危险;(四)辅导和催促股份转让公司按照相关法令、法规和协议,实在、精确、完好、及时地发表信息;(五)对股份转让事务中呈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矩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存案,严重事项应立即陈述协会;(六)依据协会要求,查询或帮忙查询指定事项;(七)协会答应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代理事务包含:(一)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二)受托处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承认事宜;(三)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危险,与投资者签定股份转让托付协议书,承受投资者托付处理股份转让事务;(四)依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帮忙查询指定事项;(五)协会答应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事务资历请求条件第七条 证券公司请求事务资历,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协会会员资历,恪守协会自律规矩,准时交纳会费,实行会员责任;(二)经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对比综合类证券公司后运营一年以上;(三)一起具有承销事务、外资股事务和网上证券托付事务资历;(四)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本钱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五)运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严重危险危险;(六)最近两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七)最近年度财务陈述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定见或回绝发表定见;(八)设置代理股份转让事务办理部分,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档办理人员担任该项事务的日常办理,至少装备两名有资历从事证券承销事务和证券交易事务的人员,专门担任信息发表事务,其他事务人员须有证券从业资历;(九)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十)具有健全的内部操控准则和危险防备机制;(十一)具有契合代理股份转让体系技能规范和规范的技能体系;(十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事务资历请求程序第八条 请求事务资历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一)代理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事务资历请求;(二)证券公司请求从事代理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事务资历基本情况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