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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一百零三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0:23
第一百零三条【承保职责的约束】稳妥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稳妥事端或许构成的最大丢失规模所承当的职责,不得超越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越的部分应当处理再稳妥。
稳妥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区分应当契合国务院稳妥监督处理机构的规则。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每一危险单位的危险处理的规则。本条保留了原稳妥法第100条的规则,一起增加了第2款规则。
稳妥公司的经营危险来自不同方面,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构成的危险加以处理是一个要害的环节。关于危险单位这个概念,在本条中是指一次稳妥事端或许构成的最大丢失所承当的职责。例如,汽车稳妥中,稳妥目标为车身丢失,稳妥金额为40万元,在一次稳妥事端中车身被悉数毁损,稳妥公司所承当的补偿职责为40万元,而假定这个稳妥公司的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总和为2、4亿元,关于这次稳妥事端构成的丢失是有才能承受的,也不会引起公司的不稳定,这是一种状况;另一种状况是,在船只稳妥中,稳妥目标为内河飞行的船只,稳妥金额为4000万元,而在一次稳妥事端中,此船只悉数被损,假如仍以前述稳妥公司为例承当补偿职责,所赔数额为4000万元,占公司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6.6%,这将使公司遭受到很大的危险,而且构成了不稳定。假如这个公司还承保了相似的几件事务,那公司承当的危险就更大了,当然也就严重地危及了公司的偿付才能。因而,对这种状况有必要进行操控,强化处理。
本条着重,稳妥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承当的稳妥职责不得超越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一起,超越10%的部分应处理再稳妥,也便是原稳妥人将其危险搬运于其他稳妥人,由承受此项搬运的再稳妥人将其危险搬运于其他稳妥人,由承受此项搬运的再稳妥人分管稳妥职责。经过再稳妥涣散稳妥公司的经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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