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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该邻居恐吓威胁,能索要精神损失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21:16
所谓的恫吓要挟罪,我国现行法令没有规则此罪。仅仅存在恫吓要挟行为,这个行为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四十二条规则进行处理。
法令咨询:
本年6月底街坊在地下室共用面积部分建了一堵墙将大部分用地占用,而且影响我家收支地下室,咱们随后向当地物业、居委会、城管反响,随后遭到该街坊恫吓要挟,没有办法的状况下,咱们预备上诉,可是传闻没有遭到人身损伤就不能索赔精神损失费,关于这个事例是这样吗?还有假如上诉的话能要求什么样的补偿呢?谢谢专家回答了~
听讼网律师回答:
你介绍的状况应属相邻权胶葛,能够申述要求对方扫除阻碍,恢复原状。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规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恫吓信或许以其他办法要挟别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凌辱别人或许捏造事实诋毁别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别人,妄图使别人遭到刑事追究或许遭到治安管理处分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要挟、凌辱、殴伤或许打击报复的;
(五)屡次发送淫秽、凌辱、恫吓或许其他信息,搅扰别人正常日子的;
(六)窃视、偷拍、偷听、分布别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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