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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5:28

赵某为购买A公司301号房产,于2000年10月15日与A公司签定了房产按揭借款合同,合同约好B银行借款60万元给赵某作为购房款,赵某以购买的该房产做典当担保,A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以完成债款费用承当连带职责,确保期限自合同收效之日至办好房产典当挂号止,如赵某接连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合同约好还款,B银行有官僚求其提早还款,并向A公司追讨,A公司还向B银行付出了赵某购房款总额5%的确保金。2000年10月23日,B银即将发放给赵某的借款60万转入A公司帐户。2001年8月,A公司为赵某办理了房子产权证,也帮忙B银行与赵某办理了房产典当挂号,B银行也退还了A公司对赵某房子按揭的确保金。2002年5月开端,赵某就一向未向B银行归还本息,2003年12月,B银行向法院申述,恳求:1.免除典当合同,提早还清本息;2.赵某归还所欠本息,并承当逾期职责;3.法院对其典当房产拍卖,B银行对拍卖款有优先受偿权;4. A公司对赵某欠款本息及完成B银行债款费用承当连带职责。
分析
一、按揭与房地产典当的异同
“按揭”一词是从我国香港传至大陆的,英美法中的房地产按揭是指按揭人在借款时将按揭的房地产的一切权转让给按揭权人,而在还款后按揭免除时将一切权从按揭权人那里换回。香港所指的按揭(mortgage)便是转让物业权益确保归还债款。房地产按揭便是房地产按揭人把其对房地产的业权转让(convey)给债款人,以作为归还债款或实行职责的确保,一旦所确保的债款或职责得到归还或免除后,债款人应把房地产的全部权益再转让给按揭人。我国大陆的按揭,指不能或不肯一次性付出房款的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之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的一切权益典当于按揭银行,或将其因与房产商之买卖合同而获得的房地产典当于按揭银行,按揭银即将必定数额的金钱贷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金钱交由房产商一切的行为之总称。我国大陆的按揭实质上是房地产典当与英美法系的“按揭”有实质的不同,其并不搬运一切权,实质上是一种典当借款。
本案中,赵某和银行所签定的典当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且赵某并没有活跃实行对银行的还款责任,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则:“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因而,银行在典当人拒不实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享有对该房子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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