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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3:10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2003]民二他字第39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2003]176号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二十二条规则的,债款人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确保债款作为从权力同时搬运,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范围内持续承当确保职责。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连带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因主债款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依照上述解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端核算连带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说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财物办理公司的,其意图是为了最大极限地保全国有财物。因而,债款人对确保人有布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对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金融财物公司收买、办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构成的财物的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条的规则,确定债款人对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中止。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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