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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9:13
所谓“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虚拟现实,假造根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定,然后获取别人产业或产业性利益的行为。“诉讼诈骗”是近年来社会上呈现的一种较为共同的损害行为,首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行为人自己假造有关债权债款联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如欠据、还款协议、债款担保协议等,并以此作为根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实行“债款”;另一种是行为人运用被害人的过错或许失误,以被害人现已实行结束但没有索回或毁掉的债款文书为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实行。关于“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有争议。在刑法理论界,有的学者主张对“诉讼诈骗”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有的学者以为,现在的刑法分则中没有与其相对应的处分条款,主张立法增设“诉讼诈骗罪”或许“假造民事根据罪”。笔者以为,将“诉讼诈骗”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有欠稳当。从行为表现上来看,“诉讼诈骗”与诈骗罪有很大的不同,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所诈骗的目标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所诈骗的是产业的所有人或许保管人:“诉讼诈骗”中,行为人所诈骗的目标是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其二,被害人对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知道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经过运用诈骗方法而骗得被害人的信赖,这是被害人交给产业的条件。换言之,被害人在行为其时并未知道到行为人在诈骗自己。而“诉讼诈骗”中,被害人关于行为人虚拟现实、假造根据的状况是心知肚明的,其片面上对此并没有发作过错知道。其三,被害人交给产业时的片面毅力不同。在诈骗罪中,被害人交给产业是在遭到行为人诈骗的条件下呈现知道过错而“自愿”交给的;而“诉讼诈骗”中,被害人交给资产是被逼的。其四,从行为人获得产业的根据来看,“诉讼诈骗”中行为人之所以获得别人的产业,更首要的不是诈骗的成果,而是歹意运用根据规则的成果。在“诉讼诈骗”中,正是因为被害人不能供给充沛有力的根据辩驳对方并证明产业应归属己方,法院根据根据规则采信行为人的根据并作出裁判,然后导致被害人的产业丢失。“诉讼诈骗”行为搅扰了人民法院的公平审判,并使别人的产业遭受严峻丢失,乃至或许导致有的企业破产倒闭或许个人日子无着的结果,因此具有严峻的社会损害性,理应遭到刑事处分。从违法客体上剖析,“诉讼诈骗”是经过虚拟现实、假造根据而搅扰或误导法院的审判活动,目的藉此获取别人的产业或产业性利益,其所侵略的应是杂乱客体,即一方面侵略了审判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另一方面也侵略了被害人的产业权力。而且,行为人正是经过侵略正常的审判活动这一客体然后完成对别人产业权力的侵略;假如行为人尽管虚拟了现实、假造了根据,但该“根据”尚不足以导致法院发作过错知道或许在审判进程中被发现或查明是虚伪的,那么,就不或许对别人的产业权力形成损害。也就是说,“诉讼诈骗”行为必定会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形成必定的搅扰和妨碍,其对正常审判活动的侵略是必定的,而对别人产业权力的侵略却仅仅或然的。换言之,诉讼诈骗必定侵略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但却不必定会侵略别人的产业权力。因此,在此二者傍边,更首要、更要害的客体应是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而不是别人的产业权力。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在违法所侵略的是杂乱客体的状况下,违法性质应由其间的首要客体决议。所以,从这个视点而言,“诉讼诈骗”行为应归于波折司法活动的行为之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关于经过假造根据骗得法院民事裁判占有别人资产的行为怎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则,“诉讼诈骗”行为所损害的首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因此不宜以诈骗罪论处。一起,鉴于现在对此类行为尚无恰当的刑法条文能够适用,该司法解释将这种行为定性为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予以处理。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仅仅权宜之计。根据该司法解释,行为人在施行“诉讼诈骗”进程中假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构成违法的,可根据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则科罪处刑,但实践中也不乏假造公民个人的签名或许印章等的此类案子,这又该怎么处理呢?处理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仍是要经过刑法修订作业,将这种行为归入刑法规制的规模。增设独自的“诉讼诈骗罪”或许“假造民事根据罪”似无必要。如前所述,鉴于“诉讼诈骗”行为首要是经过假造根据,波折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因此将该行为归入伪证罪较为适合。而就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关于伪证罪的规则来看,该罪的主体规模较为狭小,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载人、翻译人,这就需要对现行刑法中伪证罪的罪行进行恰当的修正,首要应扩展伪证罪的主体规模,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包含在内。不过,应留意的是,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特色,刑事诉讼一般联系到公民的自在乃至生命权力,一旦判定过错,所形成的丢失是难以补偿的。而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一般终究损害的是公民的产业权力等,假如判定发作过错,所形成的丢失是较简单补偿的,所以,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在建立违法的条件以及所适用惩罚的轻重上天然应与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有所区别。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应在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添加一款规则作为第二款:“在民事诉讼中假造根据,情节严峻的,构成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当然,假如行为人假造民事诉讼根据的行为一起冒犯其他罪名如假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则归于幻想竞合犯,应按照幻想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准则予以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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