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8: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子拆迁、补偿、安顿等案子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子拆迁,补偿、安顿等案子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讨,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人民政府或许城市房子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子拆迁、补偿、安顿等问题的判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子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子补偿,安顿等问题发作争议,或许两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判决,仅就房子补偿、安顿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子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一起废止。
(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子拆迁,补偿、安顿等案子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讨,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人民政府或许城市房子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子拆迁、补偿、安顿等问题的判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子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子补偿,安顿等问题发作争议,或许两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判决,仅就房子补偿、安顿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子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