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3:26现有法律法规均规则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只要公安交通办理部分有权作出,其他任何机关和部分均无权作出。假如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不服,能够向上一级公安交通办理部分请求从头确定,上一级公安交通办理部分作出的从头确定是终究决议。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闯祸案子,对公安交通办理部分作出的事端职责确定书发现疑问需求进行复核或从头确守时,却找不到法律根据。
如付某交通闯祸一案,公安交警大队在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中确定“2003年5月9日下午,付某驾驭一辆翻斗车拉土,当行进到某城镇公路一弯道与迎面驶来的高某驾驭的拉土车交会时,两车将行进在两车之间韦某驾驭(无证驾驭)的无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碰刮倒在地上,并导致乘坐踏板摩托车的周某摔落在付某驾驭的车辆左后轮下被当场碾压致死,两车闯祸后分别逃离现场,形成了本次严重交通事端。
根据现场勘测,鉴定结论及调查取证,我队确定本次事端职责如下:1、付某驾驭车辆,遇险情采纳措施不力,在车左后轮挡泥板刮到踏板摩托车工具箱,且左后轮碾压周某致身后,驾车逃离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办理法令》第七条下款“遇到本法令没有规则的状况,车辆有必要在确保安全的准则下通行。”第二十条“机动车有必要按车辆办理机关规则的期限承受查验,未按规则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禁绝持续行进。”之规则,是引起事端的首要原因,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十九条规则,应负事端的首要职责。
2、高某无证驾驭车辆,左前轮碰刮踏板摩托车后,驾车逃离现场,违反了路途交通办理法令第二十条“机动车有必要按车辆办理机关规则的期限承受查验,未按规则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禁绝持续行进。”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驭员,有必要通过车辆办理机关考试合格,收取驾驭证,方准驾驭车辆。”之规则,是引起事端的非有必要原因,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十九条之规则,应负事端的非有必要职责。
3、骑摩托车人韦某及死者周某不负职责。该案案子材料反映,形成事端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韦某违章弯道超车引起的,韦某也是无证驾驭无牌车辆。当事人付某不服请求交警支队从头确定,交警支队保护了原职责确定。审查起诉时,检察人员发现该事端职责确定书有疑问后,开出介绍信和委托书找到省公安交警总队,期望交警总队能对事端职责进行从头确定,他们以无法律根据为由而回绝受理。检察院只要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也以为该案职责确定书存在显着过错,但又无法否定该职责确定书的法律效力,成果仍根据该职责确定书确定付某构成交通闯祸罪并抵挡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补偿死者周某(韦某之妻)大部分经济损失。从以上事例中咱们能够看到,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存在许多亟待处理的问题,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标准。跟着社会经济及路途交通工作的不断发展,交通事端案子越来越多,交通事端职责的确定问题更加杰出。笔者现就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作为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初略的剖析并就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