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0:34试论侵略商业秘密罪之若干问题
——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跟着市场经济的开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维护,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健全,以侵略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案子逐年添加。特别是今年以来,人民检察院以侵略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的案子也时有呈现。本文就侵略商业秘密罪之法源、构成要件及应留意问题作以开端讨论。
一、侵略商业秘密罪之法源
(一)国际法
1、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将商业秘密划归为知识产权中的不正当竞赛。而不正当竞赛在国际条约中最早呈现在1883年3月20日签定,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中,该条约第1条第2项规则:“工业产权的维护对象是专利、有用型式、外型规划、商标、服务符号、厂商称号、产地标志或原产地称号以及阻止不正当竞赛”。一起该条约在10 条(之二)规则:“不正当竞赛(1)本联盟成员国有必要对各该国国民确保予以撤销不正当竞赛的有用维护。(2)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背诚笃运营的竞赛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赛的行为。”可见该条约对不正当竞赛概念界定为在工商业活动中违背诚笃运营的竞赛行为。
2、WTO中的有关规则
2002年11月我国加入了世界交易安排,在WTO文件附件1C《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规则受维护的知识产权有七种,包含:版权及其相关权力、商标、专利、地舆标志、工业规划、集成电路的布图规划、未公开信息,其间在第7节——对未发表信息的维护第39条明确规则:“在确保针对《巴黎条约》(1967)第10条之二规则的不公平竞赛而采纳有用维护的过程中,各成员应按照第2款对未发表信息和按照第3款提交政府或政府机构的数据进行维护”这儿未发表的信息,实质上便是咱们所说的商业秘密。
(二)国内法
1、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规则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修正案第7条明确规则:“国家施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阻止任何安排或许个人打乱社会经济秩序。”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开展,鼓舞和维护公平竞赛,阻止不正当竞赛行为,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并于1993年12月1日开端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对不正当竞赛行为界定为: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则,危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起在该法第二章不正当竞赛行为中以罗列方法罗列了11种,其间第10条将侵略商业秘密作为不正当竞赛行为之一,在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则,由担任监督查看的工商行政机关责令中止侵权并处以罚款,并赋予被害人可提起由侵权人补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