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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说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5:02
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顿计划布告
〔2016〕121号
邕宁区滨江小区(地块一)公共租借住宅项目用地现已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2〕687号文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则,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顿计划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建造用地项目名称
邕宁区滨江小区(地块一)公共租借住宅项目。
二、征收土地方位
邕宁区蒲庙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
南宁市邕宁区农业科学研究所、邕宁区蒲庙镇梁村步进坡第2乡民小组、梁村利蚕坡第3乡民小组算计征地面积0.7535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
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团体土地及房子拆迁补偿安顿方法〉的告诉》(南府发〔2008〕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团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顿方法的告诉》(南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则进行补偿。
核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区片系数征收地类征收面积土地补偿费规范征区域片归纳价
邕宁区农业科学研究所二1.4一般农用地0.099845117
设备农用地0.01382460
梁村步进坡第2乡民小组二1.4一般农用地0.554545117
梁村利蚕坡第3乡民小组二1.4一般农用地0.085449.5124.5
(二)青苗补偿费规范
依照南府发〔2008〕15号、南府发〔2013〕10号文的有关规则履行。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顿费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单位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
邕宁区农业科学研究所一般农用地0.09984.81983.92910.53510
设备农用地0.0138
梁村步进坡第2乡民小组一般农用地0.554524.953165.87621.53260.093
梁村利蚕坡第3乡民小组一般农用地0.08543.79634.460500
五、被征收土地所触及的农业人员安顿方法
预留工业用地或收取自谋职业补助。
六、补偿资金付出方法
银行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布告规则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址处理征地补偿挂号,请彼此转达。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布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处理补偿挂号。
挂号时刻: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4日
复核时刻:2017年1月5日~2017年1月18日
挂号地址:南宁市邕宁区房子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八、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按期处理征地补偿挂号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安排确定的终究查询挂号成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计划内容如有不同定见,请于布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邕宁区房子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十、本计划在征求定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安排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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