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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8:33

财法字[1995]6号
公布日期:19950127  施行日期:19950127  公布单位:财政部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十四条规则,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令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许其他方法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含以承继、赠与方法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法令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法令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悉数建筑物,包含地上地下的各种隶属设备。
法令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法令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含转让房地产的悉数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法令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安排。
法令第二条所称个人,包含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 法令第六条所列的核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详细为: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是指交税人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本钱,是指交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践发作的本钱(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本钱),包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备费、公共配套设备费、开发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土地征用费、犁地占用税、劳作力安顿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开销、安顿动迁用房开销等。
前期工程费,包含规划、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测、测绘、“三通一平”等开销。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法付出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法发作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备费,包含开发小区内路途、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美化等工程发作的开销。
公共配套设备费,包含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备发作的开销。
开发直接费用,是指直接安排、办理开发项目发作的费用,包含薪酬、员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作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办理费用、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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