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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20:59
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有哪些?批改的《婚姻法》中,初次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在一方有重婚;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作为对弱者的一种法令救助手法,这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壮举。但在婚姻法中却没有具体规则这项权力应怎么行使,那么法令上对此有什么规则?接下来就跟听讼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令常识吧,期望小编可以协助到您。
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则: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中特意就这一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则,具体要求是:一、承当损害赔偿职责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主体;二、只能在被判定离婚时才干建立;三、不得在不申述离婚的情况下独自提起损害赔偿恳求,不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此项恳求的提起除上述约束外,还有较为严厉的时限。如系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则必须在离婚诉讼的一起提出;如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为被告,则既可在诉讼中提出,也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问题独自提申述讼。不管无过错方是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仍是被告,如不依上述法令规则的时限行事,其恳求都将得不到法令的支撑。信任我们阅读到这儿,现已对常识有了了解,假如我们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我们到听讼网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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