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对上海市高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6: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触及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判决组织所作判决判决司法检查案子请示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5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因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于2012年5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判决规矩以及原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华南分会(现已更名为华南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一起运用深圳世界判决院的称号,以下简称华南贸仲)、原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已更名为上海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一起运用上海世界判决中心的称号,以下简称上海贸仲)改变称号并实施新的判决规矩,致使部分当事人对相关判决协议的效能以及上述各判决组织受理判决案子的权限、判决的统辖、判决的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恳求承认判决协议效能、恳求吊销或许不予履行相关判决判决,引发许多判决司法检查案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
为依法保护判决当事人合法权益,充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考虑中国贸仲和华南贸仲、上海贸仲的前史联系,从支撑和保护判决工作健康发展,促进树立多元胶葛处理机制动身,经研讨,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在华南贸仲更名为华南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上海贸仲更名为上海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之前签定判决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华南分会”或许“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上海分会”判决的,华南贸仲或许上海贸仲对案子享有统辖权。当事人以华南贸仲或许上海贸仲无权判决为由恳求人民法院承认判决协议无效、恳求吊销或许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当事人在华南贸仲更名为华南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上海贸仲更名为上海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之后(含更名之日)本批复实施之前签定判决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华南分会”或许“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上海分会”判决的,中国贸仲对案子享有统辖权。但恳求人向华南贸仲或许上海贸仲恳求判决,被恳求人对华南贸仲或许上海贸仲的统辖权没有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判决判决作出后以华南贸仲或许上海贸仲无权判决为由恳求吊销或许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当事人在本批复实施之后(含实施开始之日)签定判决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华南分会”或许“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上海分会”判决的,中国贸仲对案子享有统辖权。
二、判决案子的恳求人向判决组织恳求判决的一起恳求判决组织对案子的统辖权作出决议,判决组织作出承认判决协议有用、其对案子享有统辖权的决议后,被恳求人在判决庭初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起恳求承认判决协议效能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判决。恳求人或许判决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判决协议效能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第三条或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6〕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建议人民法院对被恳求人的申述应当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三、本批复实施之前,中国贸仲或许华南贸仲、上海贸仲现已受理的依据本批复第一条规则不应由其受理的案子,当事人在判决判决作出后以判决组织无权判决为由恳求吊销或许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四、本批复实施之前,中国贸仲或许华南贸仲、上海贸仲受理了同一判决案子,当事人在判决庭初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恳求承认判决协议效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本批复第一条的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本批复实施之前,中国贸仲或许华南贸仲、上海贸仲受理了同一判决案子,当事人并未在判决庭初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恳求承认判决协议效能的,先受理的判决组织对案子享有统辖权。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5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因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于2012年5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判决规矩以及原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华南分会(现已更名为华南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一起运用深圳世界判决院的称号,以下简称华南贸仲)、原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已更名为上海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一起运用上海世界判决中心的称号,以下简称上海贸仲)改变称号并实施新的判决规矩,致使部分当事人对相关判决协议的效能以及上述各判决组织受理判决案子的权限、判决的统辖、判决的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恳求承认判决协议效能、恳求吊销或许不予履行相关判决判决,引发许多判决司法检查案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
为依法保护判决当事人合法权益,充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考虑中国贸仲和华南贸仲、上海贸仲的前史联系,从支撑和保护判决工作健康发展,促进树立多元胶葛处理机制动身,经研讨,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在华南贸仲更名为华南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上海贸仲更名为上海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之前签定判决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华南分会”或许“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上海分会”判决的,华南贸仲或许上海贸仲对案子享有统辖权。当事人以华南贸仲或许上海贸仲无权判决为由恳求人民法院承认判决协议无效、恳求吊销或许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当事人在华南贸仲更名为华南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上海贸仲更名为上海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之后(含更名之日)本批复实施之前签定判决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华南分会”或许“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上海分会”判决的,中国贸仲对案子享有统辖权。但恳求人向华南贸仲或许上海贸仲恳求判决,被恳求人对华南贸仲或许上海贸仲的统辖权没有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判决判决作出后以华南贸仲或许上海贸仲无权判决为由恳求吊销或许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当事人在本批复实施之后(含实施开始之日)签定判决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华南分会”或许“中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决委员会上海分会”判决的,中国贸仲对案子享有统辖权。
二、判决案子的恳求人向判决组织恳求判决的一起恳求判决组织对案子的统辖权作出决议,判决组织作出承认判决协议有用、其对案子享有统辖权的决议后,被恳求人在判决庭初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起恳求承认判决协议效能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判决。恳求人或许判决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判决协议效能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第三条或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6〕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建议人民法院对被恳求人的申述应当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三、本批复实施之前,中国贸仲或许华南贸仲、上海贸仲现已受理的依据本批复第一条规则不应由其受理的案子,当事人在判决判决作出后以判决组织无权判决为由恳求吊销或许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四、本批复实施之前,中国贸仲或许华南贸仲、上海贸仲受理了同一判决案子,当事人在判决庭初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恳求承认判决协议效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本批复第一条的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本批复实施之前,中国贸仲或许华南贸仲、上海贸仲受理了同一判决案子,当事人并未在判决庭初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恳求承认判决协议效能的,先受理的判决组织对案子享有统辖权。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