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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证据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7:19
要想对一个人以贩毒罪科罪处分,那么就离不开用相关依据的指证。实践中,搜集贩毒罪依据并不是很困难,可是要想对这些依据进行确认,那么就要下一番功夫了。那么毒品违法依据怎样确认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毒品违法依据怎样确认”的相关法律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司法实践中,确认毒品违法的依据,主要有案子线索来历、破案及捕获通过、搜寻及追缴笔录、判定定论、毒品买卖的上线和下线、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虽然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中对贩毒案子的依据确认作了部分规则,但在实践中,因为毒品案子的特殊性及侦办机关取证时呈现的一些问题,使得一些案子在依据上怎么确认依然成为困扰审判机关定案的难题。
在侦办阶段中,因为取证中存在的难度及办案人员本身的要素,导致在取证阶段存在的问题有: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相关的依据的搜集不到位。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并与吸毒人员的陈说相一致后,不再去补充到有价值的东西。
2、对缉获的毒品没有用其他方法加以固定。对缉获的毒品,没有将与被告人核实等状况记录在案,成果呈现了被告人有贰言时,现有依据系形不成依据锁链。如笔者审理的一同贩卖毒品案子,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买卖后逃离现场,侦办人员从吸毒者身上追缴了毒品。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当庭提出从吸毒人员身上搜寻的毒品不是其贩卖的毒品。经查,扣押笔录中无被告人签字,对搜缴的毒品无相片加以固定,被告人被捕获后亦辨认笔录,毒品来历不清,导致法院子欠好确认。
3、判定作业缺少规范性。对一案抄获的多包可疑物品,只对其间一包抽样查验其成分及分量,定性定论却包括悉数。
毒品案子的罪名确认和数量确认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则的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施行了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并有相应确凿依据的,应当依照所施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并排确科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核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对同一宗毒品或许施行了两种以上违法行为,但相应依据只能确认其间一种或许几种行为,确认其他行为的依据不行的确充沛的,则只依照依法可以确认的行为的性质科罪。如涉嫌为贩卖而运送毒品,确认贩卖的依据不行的确充沛的,则只定运送毒品罪。对不同宗毒品别离施行了不同种违法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排确科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归纳考虑毒品的品种、数量及损害,依法处理。
罪名不以行为施行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许损害巨细摆放,一概以刑法条文规则的次序表述。如对同一宗毒品制作后又私运的,以私运、制作毒品罪科罪。下级法院在判定中确科罪名不精确的,上级法院可以削减选择性罪名中的部分罪名或许改动罪名次序,在不加剧原判惩罚的状况下,也可以改动罪名,但不得添加罪名。
关于吸毒者施行的毒品违法,在确认违法事实和确科罪名时要稳重。吸毒者在购买、运送、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抄获的,如没有依据证明其是为了施行贩卖等其他毒品违法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的,一般不科罪处分;抄获毒品数量到达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践施行的毒品违法行为科罪处分。
关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抄获的毒品数量应确认为其违法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啃咬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必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啃咬的,应当按可以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抄获的毒品数量确认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啃咬部分不计入在内。
有依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意图,为别人代购仅用于啃咬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科罪。明知别人施行毒品违法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不管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违法的共犯论处。
偷盗、争夺、掠夺毒品的,应当别离以偷盗罪、争夺罪或许掠夺罪科罪,但不计违法数额,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科罪量刑。偷盗、争夺、掠夺毒品后又施行其他毒品违法的,对偷盗罪、争夺罪、掠夺罪和所犯的详细毒品违法别离科罪,依法数罪并罚。私运毒品,又私运其他物品构成违法的,以私运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私运罪别离科罪,依法数罪并罚。
因而,在对贩毒罪的依据进行确认的时分,就不存在对毒品数量的确认了。如果您还有疑问,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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