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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生操作不当致人死亡构成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3:15
  底子案情:
    某甲为某医院实习医生,刚大学毕业,没有获得医生资历。其街坊某乙的儿子某丙染上毒瘾正在家中戒毒,为此某乙请某甲协助,所以某甲使用作业便当,在医院查阅了一些材料,一起抄了一些相适病例的医治办法回家,并为某丙进行医治,后因某甲操作不妥,导致某丙逝世,问本事例中某甲的行为应怎么定性?
    不合:
    通过评论,对某甲的行为怎么定性发作如下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归于意外事件。理由是某甲为某丙看病片面上是出于好意协助,没有以盈余为意图。所以不构成不合法行医罪。某甲为某丙看病,因为操作不妥导致某丙逝世,不是因为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能预见的状况。因为某甲是刚大学毕业的实习医生,其医疗技术和经历不能预见到其行为成果。别的某甲的行为没有侵略国家医疗卫生正常办理次序和大众身体健康,所以,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归于意外事件。
    第二种定见以为某甲的行为应定为不合法行医罪。理由是:不合法行医罪是指未获得医生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某甲的行为与《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则相符,未获得行医资历。行医是一种以医疗、防备、保健为业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原则上只能由医生依据医学知识与技术施行,不然就会对人体发作风险的事务性活动。在不合法行医的状况下,被害人的许诺并不能阻却不合法行医罪的建立。即:即便被害人知道行为人没有行医资历的状况下,而乐意让其医治,导致损害成果发作,也不能因为被害人的赞同而扫除不合法行医的职责。本案中,某甲未获得医生资历就为受害人戒毒,成果形成被害人逝世的成果,契合不合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戒毒是一种医疗行为),所以某甲的行为构成不合法行医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某甲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理由:《刑法》第233条中规则,过错致人逝世罪是指因为过错导致别人逝世的行为,是过错违法。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致人逝世和过于自信的过错致人逝世。疏忽大意的过错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许形成别人逝世的成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形成别人逝世的成果发作。过于自信的过错是指行为人现已预见到其行为或许形成别人逝世的损害成果,但因为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形成别人逝世。总归在过错致人逝世中,行为人对别人的死都是报有底子的否定的情绪。本案中某甲作为某医院实习医生,尽管应当预见他的行为或许形成损害成果,但因为他过于信任医院中的材料和处方,轻信不会发作损害成果,然后出于好意协助别人而为某丙进行医治。一起某甲在片面上对某丙的逝世成果的发作持底子的否定情绪,因而,某甲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剖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1)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只所以不是意外事件,是因为意外事件是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而本案中某甲作为一名大学毕业的实习医生,虽没有获得医生资历,但其对其为某丙看病的行为或许发作的损害成果是应该预见到的。(2)不合法行医罪是一种工作犯,我国法令虽未明确规则工作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选用。工作犯是指将必定的违法作为事务或工作重复施行,他重视的是经常性,重复性,偶然的一次并不足以认定为经常性的。本案中,某甲正是出于好意,为某丙进行了一次医治,成果导致了损害成果的发作。因而某甲的行为不构成不合法行医罪。(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牛雄飞 杨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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