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群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5:35
吴建群,男,29岁,农人。1998年6月18日,河北省武强县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损伤的吴建群立案侦查。同年7月4日以吴建群涉嫌故意损伤向武强县检察院报捕。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检查现实如下: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存彪(别号三彪)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建群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建群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建群家喝起酒来,喝酒中,葛存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容许,葛存彪即上前打了吴几巴掌,接着葛又用手将货台玻璃砸坏,并拿起盘子向吴投去,将吴的头部打破,葛又抄起一瓶啤酒向吴砸去,被同去的朱大娃拦住,啤酒摔了一地。此刻吴的妻子杨某出来劝止,葛不光不听并对杨某非礼,当杨某躲入里屋后,葛即追至里屋在杨某身上乱摸,吴见状上前阻挠并将葛拽开时,葛撞到墙上,恼羞成怒,顺手拿起一把剪刀,扎伤吴的腿部,吴跑出院外,葛拿着剪刀追上,并说“今日我给你放了血”。葛、吴二人在门外打在一同,吴为争夺葛的剪刀竭尽全身力气与葛滚打到院外台子下,并将左手无名指、小拇指及右手掌多处剪刀伤,后终将剪刀夺下,吴在葛存彪身上乱扎数刀,后吴建群于18日清晨3时12分向公安局电话报案自首,审问中吴建群对所犯现实悉数招认。1998年7月8日,武强县检察院检查以为该案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吴建群的行为归于正当防卫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则,于7月10日,对吴建群做出不批准拘捕的决议。依据和理由:一、吴建群的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则的正当防卫的悉数法令特征。1.吴是在身体多处遭到损伤,特别是被葛用剪刀扎伤自己的情况下施行的行为;2.吴是在本身安全遭到严峻要挟且其妻也遭到侮辱,人身安全也遭到要挟的情况下施行的行为;3.葛存彪手持剪刀追出院外,向吴建群建议进犯时,吴意识到葛为人心狠手辣,生命安全持续遭到愈加严峻要挟,遂即奋力夺过剪刀,并施行了自卫行为。二、有充沛依据证明吴建群是在葛存彪接连施行不法侵害,人身安全遭到严峻要挟的情况下施行的行为。1.依据现场勘查记载和相片,吴建群家的小卖部被葛砸后损毁严峻。2.依据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吴建群身上和手上有多处创伤,有的深至刺坏神经,均为锐器所伤,契合吴向葛奋力夺刀所造成的的特征。三、在检察机关审阅此案过程中,当地大众屡次致信检察院,揭露葛存彪生前为害乡邻的种种恶行;而吴建群厚道本分,无任何不良前科。拘捕吴建群将会发生不良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