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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侵权有哪些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7:17
在理论研究中,许多法学家对环境民事侵权这一概念有许多不同的界说。但不管是在理论上仍是在法律规定中都以为环境民事侵权是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是人类活动和文明开展的产品。笔者以为,环境民事侵权是指因为人为的原因致使人类所生计的天然环境遭到了严峻的污染或损坏,然后形成必定规模内的公民的民事权益,如生命健康权、产业权、环境权等权益遭到危害的一种特别侵权行为。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较,环境民事侵权具有以下特色:
1、危害规模的广泛性。
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计和开展的各种天然的和通过人工改造过的天然要素的整体,是人类生计和开展的重要场所,归于人类所共有。环境中的每一个要素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假如其间某一要素遭到损坏或污染有或许使人类生计的整个天然环境发作改动。因而,环境民事侵权的目标往往是适当区域规模内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并且还有或许涉及到人类的子孙。
2、危害时刻的长期性。
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所形成的危害成果具有很长的潜伏期并且还不简单被发现。人类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产业所形成的危害一般要通过数年后乃至更长的时刻才干被发现。有些污染物乃至在数百年的时刻里不断地对周围人群的人身或产业形成危害。一般的侵权行为一旦危害人中止施行,其危害就中止了。但环境侵权行为形成的危害是继续不断的,不会因危害行为的中止而当即中止,而要在环境中继续效果必定的时刻。总归,环境侵权行为所形成地危害结果的潜伏期适当长,有些乃至是不可逆转的。
3、加害行为的利益性。
因为环境民事侵权一直与经济开展相随同,比如排放烟尘、倾倒废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是各种发明社会财富,从事公共福利活动中的衍生行为,在危害别人合法权益的一起,还带有适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被以为是对社会无益的行为,在价值判别上,是一种无价值的行为。可见,在社会价值判别方面环境民事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是不同的。而实际上,有些区域为了开展本区域的经济,许多环境侵权行为得到了政府行政机关的答应,为违法行为供给了一种行政合法性。许多现实标明,环境侵权行为被看作是一种有价值的危害,是一种可容许的危害。
除此以外,环境民事侵权还具有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加害原因的多样性、加害主体的不特定性等特色。受害人为救助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对污染和损坏环境形成其权益危害的行为人提起的危害赔偿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间一个不同之处就在于当事人的证明职责问题上采取了举证职责分配的一般准则的一个破例准则,举证职责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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