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告婶婶索要叔叔房产怎么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1:44昨日,西区AA村65岁乡民梁某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我老公留下来的房子总算保住了”。据了解,2010年其老公叶某某逝世,此前在2008年曾立遗言将房产分给侄子叶某飞、叶某文。2013年末两侄子将婶婶梁某告上法院,要求承继坐落西区AA村BB大街的房产。经过沙溪法庭、市中院审理,最终确定叶某飞、叶某文未在规则时刻内表明承受遗产,视为抛弃承受遗赠。
一审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撑
2008年9月5日,80岁的叶某某在西区法令服务所立下遗言,内容主要为,立遗言人将其具有的,坐落于中山市西区AABB的房地产50%的比例,由侄子叶某飞、叶某文一起承继。
2010年5月17日,叶某某病故。依据AA社区出具的证明,叶某某于2002年3月5日在中山市挂号成婚,死者最近的亲属只要两人:叶某某爱人梁某及养女叶某闵。2013年12月30日,叶某飞、叶某文向梁某等人提出,要求承继叶某某遗瞩中说到的房产比例,但梁某不予合作,所以叶某飞、叶某文申述至沙溪法庭。
沙溪法庭一审结论称,依据承继法第八条,承继权胶葛提申述讼的期限为二年。沙溪法庭检查以为,叶某飞、叶某文作为遗言承继人,手中持有叶某某的遗言,知道遗言内容。叶某飞、叶某文两人最迟应于2012年5月17日前向梁某等人要求承继遗产,但至2013年12月30日才申述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撑。
二审未在两个月内决议承受视为抛弃
宣判后,叶某飞、叶某文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人上诉称:2012年5月17日前,两人曾多次向梁某等人要求承继产业,诉讼时效发作中止,因而未超越诉讼时效期限。
中院二审结论称,依据承继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的表明。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抛弃受遗赠。市中院主审法官以为,叶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逝世,叶某文、叶某飞知晓其逝世时刻,并承认于2010年5月20日前后知道叶某某的遗言内容,但两人自称最早于同年8月下旬才向梁某等要求对涉案房产的相应比例进行切割。即视为叶某文、叶某飞抛弃受遗赠。故法院维持原判。
发展死者妻子申述回绝养女承继产业
在叶某文、叶某飞状告梁某,要求承继遗产时,梁某也在向西区卫计局、西区办事处、省妇联等部分,反映“叶某某的养女叶某闵系侄子叶某文的超生女儿”一事。
2014年4月21日,省妇联在信访函中说,信访人梁某反映,其户口簿名下的养女叶某闵是叶某文的超生女儿,其时未经其赞同,经过其他途径将其户口入其名下。现先生逝世,叶某闵以女儿身份要求承继相应产业,梁某以为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西区卫计局对此回复称,经该局到财政部分查阅,查到一张有关叶某某的收据,收据内容显现:时刻为2000年8月22日,事由为不合法收养,收缴款金额一万元。在叶某文、叶某飞状告梁某,要求承继遗产一案中,叶某闵在书面辩论中称:对上诉人按遗言承继产业无异议。
对此,梁某说:“叶某闵系叶某文的超生女儿,这事在AA村众人皆知。”媒体多方联络叶某闵,叶某文,未获得回应。现在,梁某已将此事诉至沙溪法庭,不日将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