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0:40《政府收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则,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货商的身份参与政府收购。
联合体投标的优势
现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收购规划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收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越来越大,对专业技能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政府收购投标,成为添补企业资源和技能缺口,进步企业竞争力以及涣散、下降企业经营风险,习惯当时市场环境的一种杰出方法。
联合体中标,依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答应规模承当作业,能够进步中标人的履约才能。避免中标人因履约才能差而转包收购项目,危害收购人的利益。
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投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一起投标,也不能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乃至回绝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应具有的条件
供货商具有的条件。
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政府收购的,参与联合体的供货商均应当具有《政府收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参与政府收购活动应当具有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才能;
具有杰出的商业诺言和健全的财政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能才能;
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杰出记载;
参与政府收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违法记载;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一起投标协议
清晰各方拟承当的作业,并将一起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假如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作胶葛,能够根据一起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一起与投标人签订合同
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一起与投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当连带职责。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背合同,收购人都有官僚求其间的任何一方承当悉数职责。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好来对立投标人。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国家规则的资历条件和承当投标项目的相应才能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依照资历等级较低的单位确认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促进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申请人组成联合体,避免企业优等资质获取投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企业来完结,然后确保投标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