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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的消费税政策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6:08

修改导读:消费税中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消费税暂行法令》第六条:出售额为纳税人出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法令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送费用:
1.承运部分的运送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一起契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许财务部同意建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格主管部分同意建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务部分印制的财务收据;3.所收金钱全额上缴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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