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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成立贷款诈骗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4:44
借款欺诈是一种金融违法,性质很恶劣,在确定借款欺诈时,要注意借款欺诈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片面方面,而且要清楚单位是否能够成为借款欺诈的主体,假如能够,那单位需求负哪些法律责任,都要清楚。现在就由听讼网小编来为我们讲一讲借款欺诈的主体问题吧。
单位能够建立借款欺诈吗
借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许以其他方法,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借款欺诈罪归于金融违法的一种。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才干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欺诈借款的违法分子勾通并为之供给欺诈借款协助的,应以借款欺诈罪的共犯论处。所谓勾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欺诈借款的违法分子在施行欺诈前或在欺诈的过程中,彼此私自勾通,一起商议或进行策划,与欺诈违法分子予以合作,充任内应而为之供给协助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是确定借款欺诈罪的重要规范。在确定欺诈借款罪时,不能简略地以为,只需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就以欺诈借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借款不能如期归还的状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杂乱,如有的由于经营不善或许市场行情的变化,使盈利方案无法完成不能准时归还借款。这种状况中,行为人尽管片面有差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意图,故不能以借款欺诈罪确定。有的是自己对自己的归还才干估量过高,致使不能准时还贷,这种景象行为人片面上尽管具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不应以借款欺诈罪论处。只要那些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欺诈的方法获得借款的行为,才构成借款欺诈罪。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其行为归于“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
(1)借款后带着借款逃跑的;
(2)未将借款按用处运用而是浪费致使借款无法归还的;
(3)运用借款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借款无法归还的;
(4)改动借款用处将借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形成严重经济损失,致使借款无法归还的;
(5)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改动借款用处,形成严重经济损失致使借款无法归还的;
(6)供给虚伪的担保请求借款,形成严重经济损失致使借款无法归还的,等等景象。
借款欺诈罪在片面上由成心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借款的动机是为了浪费享用,仍是为了搬运藏匿,都不影响借款欺诈罪的构成。反之,假如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尽管其在请求借款时运用了欺诈手法,也不能按违法处理,可由银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中止发放借款、提早回收借款或许加收借款利息等方法处理。
综上所述,单位不能建立借款欺诈,只能是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才干的自然人才干建立借款欺诈。而借款欺诈的主体只能是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才干的一般主体这一特征就让实践中很多人感到费事。所以在实践中,遇到借款欺诈触及单位时,必定要注意这一点。怎么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能够来听讼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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