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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能否要求公司交付无记名股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8:22

事例:王某与别的几个发起人彩征集方法设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挂号建立后,公司向王某交给股票时,王某要求音乐会无记名股票,认为无记名股票交易起来更为便利。问:本案中,王某要求交给无记名股票的建议能否得到支撑?
依据票面上是否记有股东名字能够将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名字或许称号记载于股票票面并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名字的股票,无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名字或许称号不记载于股票票面的股面。无记名股票只要向受让人交给股票就能够发作转让的法律效力,而记名股票的转让要相对杂乱,除了背书外,还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作改变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3条的规则,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组织或许法人的称号,不得另立户名或许以代表人名字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能够为记名股票,也能够为无记名股票。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为了躲避发起人的短期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则: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假如答应对发行人发行无记名股票,明显对发行人转让其股票的行为无法接近。因而,对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应当是记名股票。
因而,本案中,王某作为发行人,只能是对其交给记名股票。因而其要求该公司向其交给无记名股票。因而其要求该公司向其交给无记名股票的建议不会得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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