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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2:19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而实施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运用权别离的准则。关于土地,其所有权是归国家或许团体的,而运用权是能够归个人的,那么,土地所有权的法令特征是怎么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土地所有权内容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含对土地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四项权能,一起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力有三条重要的约束: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力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责任。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背其与土地运用者签定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或许土地承揽合同中约好的责任。
3、土地所有权制止生意。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则: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乡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令规则归于国家所有外,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所有。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令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力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人团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议的。
(2)生意的约束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明显,土地所有权的生意、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出资,均属不合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安稳性。因为主体的特定性和生意的约束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安稳的状况。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则“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团体的土地实施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不能改动。
(4)权能的别离性。土地所有权包含对土地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是一种最全面、最充沛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安稳的状况下,为完成土地资源的有用使用,法令需求将土地运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别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状而且能够生意。因而,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使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独占性,便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一起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条件是,一些人独占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挤其他全部人的、只遵守自己个人毅力的范畴”。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别人不合法占有时,不管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操控,所有权人都能够向他建议权力。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土地所有权只限于国家或许团体享有,而且土地所有权是不能生意,不得进入市场的,土地所有权中的运用权能够承揽给别人。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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