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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中的公证认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7:07
跨国成婚证大都国家需求认证:
各国相关法规的规则上存在不同,因而涉外婚姻成婚证认证现在没有特别一致的规则。除了美国和日本等少量国家外,大部分国家对涉外婚姻的成婚证都要求认证,有些国家乃至还有二次认证。这是触及跨国婚姻者要注意的当地。
涉外婚姻中的公证认证问题:
(一)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证明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文书和法令现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维护公共产业,维护公民身份上、产业上的权力和合法利益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依据维也纳领事联系条约规则,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能够承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处理公证业务。处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功能。
1.公证的现实或法令行为发作在国内的,当事人应在国内申办公证书。我国一些公民出国前未办好有关公证,出国后则要求使、领馆予以公证,如出世、逝世、成婚、学历、毕业证、未受刑事处分等。因为使、领馆对发作在国内的行为或现实不方便进行核对,因而,当事人如不方便回国处理,可托付国内亲朋处理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2.申办授权、托付、声明、离婚、生计健在等公证书,有必要自己亲身申办,不得托付别人代理。
(二)认证是对公证而言。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交际、领事及其授权组织在涉外文书上供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许某些“相应机关”的最终一个签字或许印章事实。处理领事认证的意图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供认,不致因置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事实而影响文书的法令效能,即一般说的使文书发作域外效能。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处理领事认证。处理的认证文书有必要是在我国运用。如证书不在我国运用,即便持证人系我国公民, 我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认证。请求人应向证书运用国的使、领馆申办认证。国外送往我国运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
1.与我有交际联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我国国内运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好公证手续,经该国交际部或其授权组织认证后,再送
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运用。英国处理认证的组织为英国交际部认证办公室。地址和电脑如下The legalisation Office of the British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Old Admiralty Building, Whitehall, London SW1A 2LG. Tel 020-7008-1111. Fax 020-7008-1010. httpwww.fco.gov.uklegalisation )
2.与我未建交国送往我国运用的各类文书,需先在该国办好公证,并经该国交际部或其授权组织认证后,再处理与我有交际联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3.外国驻我国使馆和总领馆(包含外国驻港领事组织)为其本国公民或法令行为发作在其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出具的公证书,如该公证书不违背我国法令、方针和规则,能够直接在我国境内运用。
4.英国于1965年参加?撤销对外国公函认证要求条约?(以下简称?条约?,该条约适用范围扩展至香港区域。1993年中英双方同意, 1997年7月1日后,?条约?持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因而,如无特殊要求,我驻英国使、领馆无需处理由英国发往香港特区运用公函的领事认证。
5.香港与英联邦国家间文书来往,如无特殊要求,亦可免办领事认证。
6.我国驻英国使、领馆处理公证、认证的地址如下
驻英国大使馆 31 Portland Place, London W1B 1QD
Tel 020-72998427 (200p.m - 400pm) Fax 020-74369178
驻曼彻斯特总领事馆 49 Denison Road, Rusholme, Manchester M14 5RX
Tel 0161- 2248672 Fax0161-2572672
驻爱丁堡总领事馆 55 Corstorphine Road, Edinburgh EH12 5QJ
Tel 0131-3373220 ( 330pm—430pm) Fax 0131-337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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