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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离婚时如何分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4:20
夫妻财物从“相等分配”变“公正与公正” 新判例为离婚男人 带来“一线曙光”?   政府在1996年对《妇女宪章》作出严重批改,新的宪章于隔年5 月1日收效。旧的《妇女宪章》中有一个“闻名”的第106节条文,97年曾经,正是这个条文辅导法官如安在婚姻财物分配案中作出判定。这个条文规则法庭在分配婚姻财物时,有必要考虑夫妻各方对置办有关财物所投入的金钱、物力与尽力;各方为两边利益所欠下的债款(例如借款);任何未成年孩子的需求。在考虑了这些要素的情况下,法庭有必要倾向于“相等分配”(equality of division)。在批改后的《妇女宪章》中,第106节条文成了第112节条文,“ 倾向于相等分配”的字句也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公正与公正”( just and equitable)这几个字。“相等分配”与“公正与公正”的准则,从实质上说是否相同,这是可以争辩的。“公正与公正”共享 婚姻合伙联系收益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惠金在她的作品《新加坡家事法准则》(Principles of Family Law in Singapore)中说,新的第 112节条文让法庭可以以更简略的办法,给予在婚姻中各司其职者他们所应得的。   
她以为,法庭或许再也无须像最高法院上诉庭曩昔那么细心地研讨两边的行为与金钱奉献。虽然一方所做的或许多于另一方,但是法庭没有必要这么具体地作出比较。法庭判定的意图本来就不是把两边的份额归还给他们,简略来说,判定的意图仅仅“公正与公正”地让两边共享“婚姻合伙联系”的收益。   
因而梁副教授以为,第112节条文的意图是希望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两边都能取得相等的婚姻财物分配。只要在破例的情况下,才不依照相等分配的准则。   
她说:“假如婚姻是爱情与经济上的合伙联系,一般上两名合伙人应各得净收益的一半。”   不少高庭法官、家事法庭法官与律师都附和梁副教授的观点。不过高庭法官简廷照最近的一同判例(Lau Loon Seng v Sia Peck Eng,见副文)却提出不同的见地。 “公正与公正”须视案情而定   
简法官以为,第112节条文中的“公正与公正”,并不等于旧的 106节条文中的“相等分配”。   
他指出,在《妇女宪章》(批改)法案交由国会特选委员会听取陈情后,委员会在陈述中指出,委员会不附和恢复古条文下的相等分配准则。   
委员会以为,任何法令假如要成为有用的法令,就有必要消除任何固有的不一致之处。法令有必要一同适用于很长与很时间短的婚姻。假如一同婚姻保持很短,两边又没有孩子,法令不该束缚法官,要法官在分配时也须倾向于相等,由于这种情况下,相等分配并非公正的判定。   
依据委员会的定见,简法官说:“在公正与慎重地考虑过第112 节条文后,咱们真实不能说相等分配的准则,受保存于新条文的‘公正与公正’中。什么是公正与公正,有必要依照单个案子的案情来说。”   
梁副教授在律师公会刊物《法令报》(Law Gazette)5月号的一篇文章中针对简法官的这个判例说:“令人遗憾的是,这个判定鼓舞那些‘在互相合作的婚姻合伙联系中取得令人羡慕成果者’都去证明他们各自的奉献。其实假如法庭能借足以反映‘相等合伙联系’的庭令来‘拍拍他们的背’,这姿态会更好。” 两种观点 着重点不同   笔者以为,从理论的层次上来看,上述两种观点好像仅仅在着重上有所不同。前者是着重被保存下来的东西,即国会批改有关条文的措词与作用,仅仅不想规则法官在婚姻极时间短的个案中也须平均分配婚姻财物。一般较长的婚姻,相等分配的准则仍是被保存下来。   
后者则着重被废弃的东西,即《妇女宪章》批改后去除了法官在一切个案中都有必要倾向于相等分配的束缚,因而混为一谈,相等分配的准则算是被废弃。但“什么是公正与公正,有必要依照单个案子的案情来说”,这(在笔者看来)等于是说在一些恰当情况下,法庭仍是或许让两边取得相等的婚姻财物。   
但是,从实践使用法令准则的层面来看,判者的观点假如有所不同,判定作用也大有或许变得不相同。   
以Lau Loon Seng v Sia Peck Eng这一判例来说,家事法庭法官基本上是持前一种观点,听审上诉的简法官则持另一种观点,两者的判定就有所不同。   
在更高一级的最高法院上诉庭还未对这个法令争论点作出具束缚力的判例之前,两种观点的对错暂时无结论。   仅仅上一年退休的高庭法官邱良发在98年一同判例中所说的一段话,却是发人深思的。   
他说:“婚姻财物的分配不是一门科学。它是法庭测验分配那些本来就不是用来分配的东西,……更符合实践的作法是,法庭的起点应该是假定两边在婚姻期间曾一起与相等地对婚姻财物的建造与增进作出奉献。” 高庭法官持三理由 判夫妻财物七三分   
判例中的这对配偶于1957年成婚。其时老公当店员,月入130元,妻子没有作业。   
1972年,夫妻俩合创一盘生意,即在住家售卖书本、杂志与文具。生意注册在妻子名下,并也交由妻子打理。妻子一同得照料家庭与三名子女,老公则持续担任店员。   
后来生意扩展,夫妻俩在新加坡与马来西亚别离成立了一家公司。老公也辞去作业参加办理生意。1983年起,生意全都归他管。   
虽然妻子曾掌管生意超越10年,她却申述受老公尖刻。老公把经商赚来的钱全收为己有,没有给她薪水,也没有为她缴付公积金,每个月只给她一些零用钱。   
1996年,两人的婚姻终告决裂,妻子请求离婚。98年,请求获家事法庭同意。家事法庭判老公须一次过给妻子7万2000元的日子费,并把两人的婚姻居处,即一所坐落于西海岸园的有地房地产判归妻子。   
其他财物,包含别的3项房地产与两家公司的股份,则由老公与妻子以六成对四成的份额分配。夫妻各自名下的财物,包含银行存款、股票、公积金与珠宝首饰,则各自保有。老公不服判定,向高庭提出上诉。   
高庭法官简廷照批改了家事法庭的判定,改判西海岸园的婚姻居处、另3项房地产与两家公司的股份全由老公与妻子七三分。日子费与夫妻各自名下的财物则照常依据家事法庭的判定来支授予分配。过度必定 妻子奉献   简法官在判词中说,家事法庭法官以为这名妻子前期在家庭生意中扮演主导人物,直到孩子们长大,可以帮助老公停止。她可说是发明家庭财富的关键人物。因而家事法庭以为她可得“至少50%的婚姻财物”。   
不过简法官以为,家事法庭过度必定这名妻子的奉献。妻子的代表律师虽然她投入相当多的心力持家,一同促进家庭财富的增值,但却没有称她是发明家庭财富的关键人物。   
简法官也指出,虽然家事法庭以为妻子可得“至少50%的婚姻财物”,但是终究只判妻子可得40%的财物,这大概是考虑到妻子已独得西海岸园的婚姻居处。   
但是简法官以为,婚姻居处与其他三项房地产并没有两样,理应也由夫妻俩共享。就算离婚后妻子仍居住在婚姻居处里,也不用把整所房子判归妻子。   
简法官表明,他不以为让这对夫妻平分婚姻财物是公正的,他以为七三分比较恰当,理由有:妻子从1982年起就不再打理家庭生意,老公却从1983年起一向打理生意;妻子的日子需求与对物质的希望并不高,因她的老公历来都对她很尖刻;妻子没有欠债,也没有经济负担。   
简法官说,据妻子的律师所说,夫妻俩的婚姻财物总值1090万元,三成约是330万元。妻子个人名下的财物还有20万元,加起来总共是350万元。   
简法官说:“在考虑了一切相关的要素后,这个判定对一名62岁的妇人来说是公正与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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