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人员将人撞伤后,快递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3:01【案情】
2013年8月1日,原告李某在进行中通快递事务时,驾驭的无牌三轮摩托车与杨某所驾的自行车在胶州市大营路北关派出所东侧路段相撞,致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8日逝世,事端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未作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证明》一份,后经交警部门调停,原告与受害人家族达到补偿协议,原告补偿受害人家族225000元。2013年12月10日,李某提起诉讼,向中通快递公司胶州加盟点负责人王某要求追偿。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前系承揽联系,而非雇佣联系,不应为原告涉案事端承当费用。
【审判】
审判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有:
一、原告与被告李凤之间是否系雇佣联系问题。
对此,被告王某庭审中提交了《胶州中通片区承揽合同》,尽管该合同存有主体不行清晰、实行期限已过的瑕疵,但从原告李某详细所从事的事务形状剖析,李某自合同签定时刻开端从事中通快递事务,事务规模与合同约好规模相符,派件依照作业量计费,揽收除上交必定费用外其他自留,这些特色均与合同约好相符,一起,原告从事快递事务的交通工具是其个人一切的车辆,日常交通费用自理,再结合被告请求作证的从事快递承揽事务的两证人证言,能够确定,原告李某与两证人的作业形式相同。因而,尽管事端发作时已不在上述合同的实行期限内,但在原告不能提交依据证明作业形式改动的情况下,应确定合同的首要内容实践得到了实行,并在事端发作时仍在实行过程中。别的,王某经由中通速递山东网管中心的特许,已于2011年12月份成为中通快递加盟商,因而,应该确定原告实践上与王某之间构成一种事务发包承揽性质联系,而非雇佣联系。
二、被告应否为原告涉案事端承当费用问题。
涉案交通事端发作后,原告经由交警部门调停,现已达到调停协议,而且补偿受害人家族225 000元,关于这一补偿数额的合理性,法院以为,交警部门虽未出具事端职责确定,但调停系在交警部门掌管下依据法令有关规定洽谈达到,应以为是合理合法的,被告在不能举证证明该数额显失公正或有勾结嫌疑的情况下,本院对该数额的合理性予以确定。
王某是快递事务的发包人,原告李某系快递事务的承揽人,在李某现已“对外”补偿受害人的前提下,王某怎么承当职责的问题实践是发包承揽联系内部职责承当的问题。退一步讲,假如涉案交通事端原告没有补偿受害人,受害人在建议王某及李某补偿的情况下,那么这种“对外”的补偿,王某是有补偿义务的,可是在其补偿后,能够依照其与李某的约好再向李某追偿,本案是李某现已赔付,再回头向王某追偿,那么王某应否补偿,应该看两边的约好和王某在发包问题上有无过错,两边的合同中约好有“乙方的运营风险、法令职责和所加盟运营区域的事务开发等均由乙方承当,甲方不承当任何有关或相关连带职责”,因而,李某因交通事端发作损害补偿,职责首要应由自己担负,可是王某将快递事务的某一区域发包于李某,应对李某是否具有相关设备、才能等景象进行合理检查,事端时李某驾驭的车辆带有“中通速递”字样,系无牌车辆,且李某持C1证应属无证驾驭,所以王某在承揽人的选任检查及办理催促问题上存有缺乏,据此,法院以为,王某应承当相应的职责,职责的巨细酌情确定为15%的份额,即为33750元(225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