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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是否有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1:50
【案情】
2011年8月,刘某将其一幢拟建房子的地上施工部分承包给丁某,两边约好酬劳按修建面积核算,单价为65元每平米。2012年4月,丁某施工结束,总修建面积为523.57平米。刘某共向丁某付出酬劳22000元,剩下酬劳则以房子顶层有渗漏,应由丁某修正为由回绝付出。丁某追索余款未果,以追索劳作酬劳为由诉至法院 ,要求刘某付出劳作酬劳15719元。
【不合】
在审理中,对该案应确以为何种案由存在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案由为追索劳作酬劳胶葛。理由是原告与被告存在劳作联系,被告欠发原告酬劳,属劳作争议领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则》,该案案由应为“劳作合同胶葛”下一级案由 “追索劳作酬劳胶葛”。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案由为承包合同胶葛。理由是刘某将其房子地上修建部分悉数承包给丁某,并由丁某自行供给设备、技能、劳力完结作业,故丁某与刘某之间的联系为承包合同联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则》,应将“承包合同胶葛”作为该案案由,归于“合同胶葛”的下一级案由。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本案案由为承包合同胶葛。理由如下:
首要,从案由规则视点看,民事案子案由是民事诉讼案子的称号,反映案子所触及的民事法令联系,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括的法令联系进行的归纳。确认案由是案子法令适用的根底环节,案子的民事法令联系领域将决议案子所适用的法令标准。关于该案的案由,首要要确认丁某与刘某之间签定的合同是劳作合同仍是承包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十六条“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因而,劳作合同签定主体为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作业组织、社会团体与个人签定的。而本案中两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不契合劳作合同建立的主体要件。此外,劳作合同的两边主体不只存在经济联系,还存在着人身联系,即行政从属联系,劳作者除供给劳务之外,还要承受用人单位的办理,恪守其组织,恪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员工,且用工单位还需为劳作者交纳五险一金。本案中两边无从属联系,且刘某也没有为丁某投交纳稳妥的责任,因而,本案中刘某与丁某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承包合同所下界说为:“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 该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还规则“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能和劳力,完结首要作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丁某与刘某的合同契合对承包合同的界说。本案诉争所触及的民事法令联系应为合同联系而非劳作联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则》,案由应定为承包合同胶葛而非劳作合同胶葛下一级案由中的追索劳作酬劳胶葛。
其次,从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视点看,本案假如确以为“追索劳作酬劳胶葛”,则应受劳作法调整,按照《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的规则,劳作合同胶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先到劳作裁定委员会裁定,除裁定结局的案子以外,不服裁定判决的能够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申述,劳作裁定是前置程序,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承包合同胶葛呈现后能够经两边当事人洽谈处理,也能够直接申述。若本案案由定为追索劳作酬劳胶葛,因原告并未先请求劳作裁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这样明显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将案由定为承包合同胶葛,适用民法,原告建议应获法院支撑,权益当可顺利实现。
综上,民事案子案由是民事案子称号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子所触及的民事法令联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括的法令联系进行的归纳,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子办理的重要手法。因而,咱们应高度重视民事案子案由在民事审判标准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当事人建议的民事法令联系的性质来确认民事案由,这不只关乎案子适用的民事法令领域,还联系到当事人的程序与实体上的诉讼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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