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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张贴拖欠管理费业主名单和信息违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3:04
假如业主由于种种原因而拖欠物管费,物业公司却经过在小区进出大门、过道等处,张榜公示欠交业主的名字、欠款时刻、欠款金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以迫使业主因怕名声受损而付清欠款。这种行为由或许侵略被张榜业主的隐私权、声誉权。
家庭住址、电话等属个人隐私,公司未经自己答应或经司法程序而公示,也属侵略隐私权。
《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条规则:“经书面催交,业主无合理理由回绝交纳或许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恳求业主付出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即公司可经过合理途径处理欠费问题,但无权采纳极点手法:明知会危害业主声誉,却为迫使业主就范而依然故我,客观上也已影响了该业主的社会点评和庄严,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7条规则的承当危害声誉权职责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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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取得的社会点评,即自己的声誉依法享有的不行侵略的权力。
确定行为是否构成声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有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危害别人声誉的现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要内行为人所施行的凌辱(体现为以不妥的言词点评、降低和毁损相对人的品格,不触及“现实”的实在性问题)、诋毁(体现为发表、分布虚伪现实)、发表其隐私权(体现为发表、分布法令所维护的别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大众对受害人的点评时,才干构成对声誉权的危害。作为确定毁损声誉的根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令上的揭露,行为只要揭露进行,向第三人分布,才干标明侵权人的行为现已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声誉遭到危害。
(二)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从法理上讲,关于大众人物提起的声誉侵权之诉,在片面差错方面的调查,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践歹意为规范,没有实践歹意的行为,即便的确危害了大众人物的声誉,也不该确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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