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宅基地上建房兄弟分家时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9:57原告曹1、曹2与被告曹3是亲兄弟联系,爸爸妈妈分居时分别给了他们一处院子。曹3结婚后,因原院子房子不够用,便另恳求了一处宅基地并在里边建了新房。可是,因各种条件不符,这处宅基地是用他们父亲曹父的名义恳求下来的。曹父二人逝世后,曹1、曹2以为新建的院子是爸爸妈妈的遗产,向法院恳求承继切割。
庭审中,曹1、曹2以为爸爸妈妈一向与曹3寓居,曹3新建院子的北房4间是爸爸妈妈出资缔造的,而院子内东房2间缔造时爸爸妈妈也出了五六千元钱,且宅基地登记在父亲名下,因而上述房子应该是爸爸妈妈的遗产,他们有权承继。
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据或许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
本案中,曹1、曹2有职责为自己的建议供给依据加以证明,可是他们并没有供给爸爸妈妈出资缔造房子的证明,也没有相关证人证言,因而法院无法采信他们的建议。即便是爸爸妈妈在缔造房子过程中出资了,爸爸妈妈协助儿女是人之常情,不能仅此确定房子归于爸爸妈妈一切,何况曹3新建院子是因自家房子不够用而为自己所建。一起,曹3提交了两份证明,一份是其母亲写的证明新建院子均是曹3自己出资缔造,该院归于曹3;另一份是村委会出具,证明新建院子是曹3自筹资金所盖,其时由其父曹父的名义处理的宅基地,因方针条件等原因而事至今未更正过来。因而,法院驳回了曹1、曹2的诉讼恳求。
由本案可见,在爸爸妈妈的宅基地上所建房子不能当然地以为房子归于爸爸妈妈,若建议房子是自己所建应该归于自己一切,最重要的是保留好实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