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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马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产业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偷漏税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乐意订立关于对所得和产业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偷漏税的协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规模
本协议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许一起为两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规模
一、本协议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当地当局对所得和产业征收的一切税收,不管其征收方法怎么。
二、对悉数所得、悉数产业或某项所得、某项产业征收的税收,包含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本钱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产业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议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马其顿:
1.个人所得税;
2.赢利税;
3.产业税。
(以下简称“马其顿税收”)
(二)在我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我国税收”)
四、本协议也适用于本协议签定之日后征收的归于添加或许替代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许本质类似的税收。缔约国两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本质变化,在其变化后的恰当时间内告诉对方。
第三条 一般界说
一、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还有解说的以外:
(一)“马其顿”一语是指马其顿共和国疆域,用于地舆概念时是指依据国内管辖权和国际法,马其顿具有勘探、开发、保有和办理自然资源的管辖权和主权权力的陆地、内湖水域和水底;
(二)“我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舆概念时,是指施行有关我国税收法律的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包含领海,以及依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力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依照上下文,是指马其顿或许我国;
(四)“税收”一语依照上下文,是指马其顿税收或许我国税收;
(五)“人”一语包含个人、公司和其他集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集体或许在税收上视同法人集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别离指缔约国一方居民运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运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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