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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共有关系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7:10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轿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春风”牌二手货车,一起从事远程货品的运送事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驭这辆轿车外出联系事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明乐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过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奉告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金钱。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末又将这辆货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好,买卖合同签定时,货车即归赵某一切,赵某某租车给李某运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挂号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借给李某运用期间,由于运送缺少货源,所以李某预备自己备货,因缺少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货车作为典当物,设定了典当,两边签定了典当协议,但没有进行典当挂号。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偿还货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肯偿还货车,建议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胶葛。
现问:
(1)张某、王某对货车是什么产业联系?
(2)张某、李某的轿车买卖合同是否有用?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好买卖合同签定时,货车即归赵某一切,该约好是否有用?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典当合同能否收效?为什么?
(5)李某建议买回货车的建议能否得到支撑?为什么?
(6)截止胶葛发作时,该货车一切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货车是按份共有联系。
(2)有用。由于张某私行处置共有产业,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许而得补正,转为有用合同。
(3)有用。合同当事人能够自在约好买卖合同标的物一切权搬运的时刻。
(4)不能收效。一是由于李某无权以别人一切之物建立典当,二是由于未办理典当挂号。
(5)不能。由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平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一切。由于赵某尚未将货车交给给钱某,货车一切权并未搬运。
解题思路
本题尽管人物很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联系比较简明,案情开展头绪呈流线型,考生只需依情节按图索骥,顺次答复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出资购买货车,一起从事运送事务,依法建立按份共有联系。按份共有又称别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依照各自的比例别离对共有产业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的一种共有联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则;“按份共有人依照各自的比例,对共有产业共享权力,分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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