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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案例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5:00

王某系A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04年6月30日16时10分左右,感到身体不适,于是以口头方法请假后脱离公司。17时30分左右,王某在工友租借屋中晕倒,经送医院抢救,于次日17时30分左右逝世。医院逝世确诊: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兼并呼吸循环衰竭。A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9月作出《工伤确认书》确认王某不是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不确认为视同工伤。该《工伤确认书》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吊销,并责令重作。A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1月又从头作出《工伤确认书》,确认王某的逝世视同工伤。厂方不服,提起诉讼。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王某在作业岗位上呈现疾病现象而进一步开展至抢救无效逝世是一个完好的病发进程,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应确认为视同工伤,遂保持了该《工伤确认书》。
杨某为一建筑工地看守建筑材料的工人(住在工地上),2007年5月22日早晨起床时突感身体不舒服,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医院确诊为脑干出血。当年12月份,杨某的妻子向地点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工伤确认。2008年1月,劳作部分确认为工伤,但杨某的单位以为杨某发病时并不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上,劳作部分确认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并向市劳作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2008年5月,劳作部分做出保持工伤确认的决议。2008年8月,杨某的单位以区劳作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工伤确认,并作出不属于工伤的确认。法院审理以为,杨某的寓居场所一起也是作业场所,且坐落施工场所规模内,鉴于建筑行业及杨某作业的特殊性,杨某的作业时刻不会彻底依照既定的上下班时刻进行,依据工伤确认的相关规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应确认为视同工伤,遂保持了该《工伤确认书》。
2007年7月3日上午,某装修服务部工人张某在工地因身感不适到医院就诊,后其请假回宿舍歇息。当日下午,张某乘长途车回河北老家医治。到老家后,张某于当晚20时30分到家园医院就诊,经CT查看未见异常,但开始确诊为短暂性脑缺血,主张住院医治。后张某并未住院而是回来家中,第二天上午,张某因病情严重再次到家园医院就诊,CT查看确诊为脑梗塞,并于当日19时30分转入一大医院医治,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5日上午逝世。2007年8月8日,张某之子向装修服务部地点区劳作保障局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后区劳作保障局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非工伤确确定论通知书》确认,张某于2007年7月3日发作的损伤不符合工伤(视同工伤)确认规模,不予确认为工伤(视同工伤)。张某之子不服,向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请求行政复议,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保持原《非工伤确确定论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议。张某之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区劳作保障局确认父亲为工伤。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其家族诉求吊销非工伤确认终审败诉,即张某之逝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则,区劳作保障局作出《非工伤确确定论通知书》正确,应予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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