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培训为名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没有效力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0:51一、案情简介:
恳求人李某诉称:自己自2006年7月17日在被恳求人某电机有限公司从事数控机床操作作业,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好若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则要付出违约金十万元。被恳求人没有为恳求人供给过任何训练。恳求人于2008年7月7日向被恳求人书面提出辞去职务恳求,被恳求人答复让恳求人赔付违约金。并且被恳求人没有付出恳求人2008年7月的薪酬。恳求人恳求:1、依法判决关于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好无效;2、被恳求人为恳求人处理档案联系搬运手续;3、被恳求人付出2008年7月的薪酬1200元。被恳求人辩称:恳求人在劳作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向被恳求人辞去职务是违背法律规则的,给单位形成经济损失。恳求人与被恳求人签有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好的训练费条款是有用的。恳求人如在没有赔付违约金前提下辞去职务将给企业形成严峻的影响。被恳求人认可2008年7月薪酬未发,被恳求人考虑恳求人的实践情况,同意为恳求人互换岗位期望其持续回单位作业,不同意免除劳作联系处理档案搬运手续。
二、查明现实:
经审理查明:恳求人2006年7月17日到被恳求人处作业,两边签定了期限自2006年7月17日至2009年7月16日的劳作合同,后两边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好:“企业对职工供给训练……自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起,如因乙方(指恳求人)原因提出免除劳作合同,乙方向甲方(指被恳求人)一次性付出违约补偿金十万元。”2008年7月7日恳求人向被恳求人提出书面辞去职务恳求,坚持作业至8月7日。被恳求人因违约金问题未与恳求人达到共同,不同意恳求人的辞去职务恳求,亦未处理档案搬运手续。恳求人2008年7月在岗上班,但被恳求人未付出恳求人薪酬。庭审中,被恳求人称对恳求人教授的操作方法、技能技巧经历等归于训练内容,但未发生详细训练费用。
三、处理结果:
被恳求人没有为恳求人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能训练,故两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要求补偿十万元违约金的约好违背《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则,属无效约好,因而,恳求人无需付出被恳求人违约金。恳求人已于离职前一个月向被恳求人提出书面辞去职务,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则,被恳求人应为恳求人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恳求人2008年7月在岗上班,根据《劳作法》第五十条之规则,被恳求人应当付出其7月份的薪酬。
四、事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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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恳求人与被恳求人签定的补充协议是否有用。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只要在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了专项训练且实践发生训练费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与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在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提早免除劳作合同时,用人单位可建议恳求人付出违约金,但该违约金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且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而在本案中,被恳求人没有为恳求人供给专项训练,也未实践发生训练费用,两边签定的补充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好属无效约好。由本案能够看出,用人单位对违约金的约好,必须在《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框架下进行约好,不然即为无效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