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场合是否存在混合物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21:38土地运用权典当与混合物
《担保法》未触及典当权的效能是否及于混合物,法释[2000]44号填补了这一缝隙,明确规则典当物因混合使其一切权归第三人一切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补偿金;典当物一切人为混合物的一切人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混合物;第三人与典当物一切人为混合物的共有人的,典当权的效能及于典当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比例(第62条)。此次拟定《物权法》,究竟是采用法释[2000]44号第62条的计划,仍是依然好像《担保法》那样不规则典当权的效能及于加工物,抑或其他计划?
因为典当物发作混合,典当物的一切权覆盖于混合物悉数,典当权不因典当物有混合现象而消除,所以,只要典当权的效能及于混合物,在混合物便是典当物且归典当人和第三人共有时,典当权的效能及于典当人的共有比例,才契合法理。便是说,《物权法》应当明确规则,典当权的效能及于混合物。
典当物系土地运用权时,存在着混合物的问题吗?从混合发作于动产之间的概念可知,无论是土地运用权自身,仍是士地运用权客体—土地,都不发作混合现象,所以,土地运用权典当场合,不存在典当权的效能及于混合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