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21:45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方针定见》(浙政办函[2002]45号),经省政府赞同,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定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改制财物的规模和处置
改制事业单位的财物,除用工会经费(不含员工技协)构成的以外,均列入改制规模,单位负责人应作出书面许诺。
事业单位改制时,要由主管部分托付有资质的审计组织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时限一致确认为财物评价基准日前3年,审计要点为财物、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化和成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对改制规模内的悉数财物有必要进行:评价,财物评价前,主管部分要提交书面请求,经财务部分核堆后,确认评价基准日;财物评价成果要在改制单位予以公示,并报省国有财物办理部分存案。
为确保财务审计与财物评价成果的公平、合理,一家中介组织不得一起从事同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财物评价。
事业单位改制时,离退休(含按方针提前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及精简退职员工、计划外长时间临时工、遗属日子补助等费用,经人事、劳作保证、财务、国资等相关部分核准,可在改制单位的国有财物中提留,若财物缺乏提取时,由其主管部分(含二级局)或国有财物营运组织调剂处理。
事业单位改制时,单位员工的敷衍薪酬、奖赏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经财务部分审阅,可依据员工奉献、工龄、岗位和技术等要素,按人均不超越3万元且总额不超越结余数的50%规范,分配给员工个人出资入股,并视作个人财物,能够转让和承继,但不得提取现金。
事业单位改制中,对改制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员工食堂、团体宿舍等财物,经财务部分审阅,可予以剥离;对改制中清理出的坏账丢失、出资丢失和作废的财物,经财务部分核准后,依照《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财物办理暂行办法》规则,划转给浙江省开展财物办理有限公司或浙江省荣大财物办理公司。
事业单位改制鼓舞以财物出售方法进行产权置换,出价格格以财物评价成果为基准价,依据企业盈余水平缓商场开展前景,经财务部分核批后可恰当起浮,但不得低于评价价的90%。
国有财物出售原则上要以向社会揭露拍卖的方法进行,置办者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价款,全体购买且一次性付清价款可给予10%的价格优惠。对全体购买财物数额较大,一次性又难以缴清价款的,可在购买后3年内缴清价款,但初次缴款金额不得低于出价格的50%,欠缴部分有必要实施产业典当,与财务部分签定分期付款协议,并参照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收取财物占用费;也可借给改制后企业有偿运用1?3年,并与财务部分签定告贷合同,按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收取占用费;对少量微利、亏本单位的资金占用费,可予以恰当优惠。财物出售收入由财务部分收缴,实施专项办理,用于付出事业单位改制本钱和国有财物再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