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常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6:09加速村庄团体土地挂号确权发证作业,是中心从夯实农业村庄开展根底、促进城乡统筹开展和村庄社会调和安稳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议计划。这项作业触及广阔农人切身利益,对村庄经济社会开展影响巨大而深远。但关于村庄团体土地确权,首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怎么界定,有哪些方式
关于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怎么界定,有哪些方式的问题,实践中形形色色、方式纷歧。如,湖北省1997年以省政府令114号颁布实施了《湖北省村庄团体经济组织办理方法》,规则团体经济组织的规模、建立条件及挂号,清晰团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必定社区规模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团体所有为根底的乡 (含镇)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协作社等团体经济组织;广东省2006年以省政府令109号发布了《广东省村庄团体经济组织办理规则》,清晰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通过变革、改造、改组构成的协作经济组织,包含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协作社和股份协作 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协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协作经济社等,但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北京市《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挂号方法》(京政农发 〔2003〕61号)清晰团体经济组织包含城镇团体经济组织、村团体经济组织、农人专业协作经济组织、村庄团体经济组织部属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别的, 还有的当地农人团体建议依据《乡民委员会组织法》乡民自治的有关规则,要求疆土资源办理部门在土地挂号时,将其自主建立的农工商公司确以为团体经济组织。 为此,《关于村庄团体土地确权挂号发证的若干定见》清晰,团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方式,能够由各省(区、市)依据本地有关规则和实际情况依法确认。
(二)是对应的团体经济组织与村农人团体或乡民小组农人团体一起存在的谁是村庄团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法定代表
关于对应的团体经济组织与村农人团体或乡民小组农人团体一起存在的,应当由谁代表的问题,依据《物权法》第六十条立法原意以及《物权法解读》对 该条的解读,依照“政经分隔”的准则,村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应该由该村农人团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在许多村庄没有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该团体经济组织已 不健全,难以实行团体所有土地的运营、办理等行使所有权使命的情况下,需求由行使自治权的乡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乡民小组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有团体 经济组织的应当由团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团体土地所有权,没有团体经济组织的,由乡民小组代表行使团体土地所有权。总的来说,村庄团体经济组织优先代表行使团体土地所有权。
(三)是归于城镇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没有城镇团体经济组织的,应归归于谁
关于归于城镇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没有城镇团体经济组织操作的问题,2001年《关于依法加速团体土地所有权挂号发证作业的告诉》(疆土资发 〔2001〕359)号文件中规则,没有乡(镇)农人团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团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需求留意的是:一是代管主体并非团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代表。如,没有乡(镇)农人团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团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乡(镇)政府并非团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代表,仅有代为申办、办理土地权利证书的权利,关于城镇农人团体土地财物的运营和办理等,需求城镇农人团体担任。二是团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代表并非团体土地产业所有人,仅仅依法行使所有权,并向所属农人团体担任,承受其监督。
(四)确认团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的首要规范是什么
终究怎么确认团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其首要规范是什么?对此《定见》清晰:但凡乡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限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乡民小组农人团体所有,发证到乡民小组农人团体;关于乡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限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乡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前史、供认现实的准则,对这部分土地供认现状,清晰由村农人团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