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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哪些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0:19
在生活中,为了保证劳作者的权益,往往都会签署劳作合同,那么在这些合同中,有的时分会看见违约金,那么哪些状况用人单位能够和劳作者约好违约金呢?下面是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的内容,下面一同来看看吧。
用人单位能够与劳作者约好违约金有哪些景象
法律规则的用人单位能够与劳作者约好违约金的景象只要两种。一是《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的,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的,用人单位可与劳作者约好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二是《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对负有保密职责的劳作者,用人单位可与劳作者约好竞业束缚及相应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景象外,《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
案情:
雷同学硕士结业后经过学校招聘进入了某闻名外企作业。令她的同学仰慕的是,入职不到一个月,公司就与她签定处理北京团体户口的协议,并随后帮她处理完落户手续。协议的大致内容为:雷同学向公司请求处理北京户籍,由公司帮忙处理落户一事。对此,雷同学许诺,按照所签定《劳作合同》约好,在公司服务5年,如干不满5年,须向公司付出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按照合同期限五年折算。
在该公司作业三年半后,雷同学向公司递送辞呈。可是人力资源部分奉告雷同学须付出1.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不然就不给处理离任手续。雷同学一审要求法院判定签定的“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并要求判定公司出具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
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签定的协议从方式上表明为雷同学的“单独许诺”,并非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协议约好。且该许诺书真实有效,不该被认定为无效。公司根据对雷同学单独许诺的合理信任,为雷同学处理了北京户籍。但雷同学在处理完北京户籍后违背诚笃信用原则,违背单独许诺,要求脱离公司且不实行许诺对公司进行丢失补偿,形成公司北京户籍目标丢失,且没有到达公司招引人才、安稳人才,长时间发展壮大的意图,给公司形成不行拯救的丢失。根据此理由,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要求雷同学实行许诺书的职责,离任前对公司进行1.5万元的丢失补偿。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为:榜首,关于许诺书的性质,该许诺书中尽管未将公司列为相对方,可是鉴于该许诺书之内容均指向公司,在雷同学做出上述许诺之后,公司予以承受,尔后公司也按照许诺书之内容为雷同学处理落户北京事宜,故应视为两边就许诺书之内容现已达到合意,该许诺书应视为束缚两边之合同。第二,许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好不属于法律规则的训练协议或竞业束缚中的违约金,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判定许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好无效。公司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7日内为雷同学出具免除劳作合同证明。第三,雷同学未满服务期辞去职务的行为的确给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形成必定的丢失,法院裁夺其补偿公司丢失10000元。
雷同学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定,向三中院提起上诉。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而,经过此案能够看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作者处理了本市户口,两边据此约好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两边约好为根据要求劳作者付出违约金的,不该予以支撑。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拿到户口的劳作者能够一走了之,对单位不承当任何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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