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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管辖权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0:33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后几年,Internet在我国取得了超常规的开展,网民人数至1999年末现已到达890万(据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五次查询计算),尽管相对而言网民的文明、本质都较高,但正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网民中也有少量生怕网络不乱之徒,或许制造、传达病毒损坏他人体系、文件、材料;或许无视他人的软件、著作、网页的著作权,任意下载、剽窃、传达、运用;或许造谣中伤、伪造诋毁损害他人名誉权、人格权;或许未经许可私行闯入他人的网络或计算机体系,偷盗、修改、损坏数据……上述行为尽管行为人意图不同、动机各异、损害成果纷歧,有的构成犯罪,有的只构成侵权,但在处理时都会涉及到侵权损害赔偿。因为网络侵权具有其特殊性,就给确认统辖带来了新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浅见,与广阔同仁一起讨论。
一、网络侵权的特色
1、行为施行简洁。行为人无需具有深邃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也无需懂得编程就能施行大多数的侵权和诈骗行为,如将商业软件私行仿制、传达或上传至个人主页上供他人免费下载;再比方未经著作权人赞同将权利人的文学著作在互联网上登载
2、合法行为与侵权行为之间界限含糊。IT 业和互联网都是根据敞开的技能标准,这就给确定侵权行为带来了必定的困难,比方应用程序的相同就很难分辩是剽窃仍是规划思路的偶然;再比方他人辛辛苦苦制造的网页,这对制造人来说无疑是享有著作权的,但任何人只要在IE 上单击“检查 / 源文件”或将页面下载后用Prontpage等网页修改软件翻开就能轻松得到他人的源代码,将其间的文字换成自己的内容或将多个他人的源代码进行一番凑集就可生成自己的网页,但谁又能确定该行为侵权呢?
3、依据难以取得。在网络上施行不法行为的人不会愚笨到运用自己的实在名字,有的乃至是借用或盗用他人的用户名和暗码上网,即便清查究竟也是他人做了替罪羊。受害人所能把握的不过是一个随时能够刊出的网络域名,随时都或许消失的网页,和一个很不重要又不实在的E-mail 地址,跟着技能的开展行为人能够越来越轻易地消除其网上的“痕迹”。当然这仅仅相对而言,任何不合法的网上行径都将被“记录在案”,但一般的侵权和诈骗仅仅一般的民事案件,受害人不或许希望强壮的国家机器的介入,也没有经济实力使用贵重的高科技手法来取得有关的依据。
4、侵权具有即时性。所谓即时性是指,侵权行为一经发作马上发作侵权成果,这一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很大的差异,比方侵略文学著作的著作权,传统的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刷,然后经过某种途径发行,最终书到了顾客手中才有成果闪现,尽管盗版行为从一开端就构成了侵权,但成果的发作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则无需这些传统的载体,只需凭借无形的、高速的“电子比特”的活动上传至网络立刻发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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