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1:54
一、根本案情:主体资格问题的提出
1998年,陈某和王某一起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一家灯具商场,注册资金180万元,其间陈某出资48%,王某出资52%并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前两年运营杰出,跟着陈某和王某在运营理念上产生不合,协作不能持续。两边曾洽谈其间一方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未能达到共同。尔后王某便当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把握公司印章的便当条件,单独操控公司,排挤陈某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并假造陈某的签字,将陈某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别人,改变了公司注册挂号,将陈某的股东身份改变挂号成别人。后经陈某请求,工商部门将改变挂号撤消,并对王某处以1万元罚款。过后,王某又移用公司产业,另行注册了一家运营范围和场所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公司。2003年,王某又成心使原公司不参与年检,形成原公司被工商部门撤消了企业营业执照。
本案中,工商部门撤消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该条规则:“公司不按照规则承受年度查验的,由公司挂号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期限承受年度查验;逾期仍不承受年度查验的,撤消营业执照。年度查验中隐秘真实情况、招摇撞骗的,由公司挂号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该规则意味着,不管当事人由于何种原因未参与年检,都必须通过罚款处分程序,才干再对当事人施行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本案中,工商部门未经罚款程序直接进入撤消营业执照的处分程序,因而,陈某以工商部门程序违法为由,以自己名义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消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决议。而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图,不会对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法律依据:股东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关于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子时存在不合,实践中各地差异较大。
本案中,陈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陈某持有公司48%的股份,是公司的首要股东。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按照本法请求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责令停产歇业、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一起,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分不服的。”可见,只需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怎么了解“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的有关规则,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一起,《解说》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中规则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安排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些条文表现了以“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规范,确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具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根本思路。不过,《解说》关于股东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则。这儿需要对《解说》第十五条作进一步的剖析。该条规则:“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许协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协作各方,以为联营、合资、协作企业权益或许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详细行政行为损害的,均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实际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合资运营企业和协作运营企业中的联营方、合资方、协作方的法律地位与其他一般公司中的股东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我国现在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应当打破所有制和内外资界限,给予各类不同类型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以相同的国民待遇,相同也要赋予其相同的诉讼法律地位——已然作为股东的联营方、合资方、协作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相同作为其他一般公司股东的国内企业和自然人也应当具有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
1998年,陈某和王某一起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一家灯具商场,注册资金180万元,其间陈某出资48%,王某出资52%并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前两年运营杰出,跟着陈某和王某在运营理念上产生不合,协作不能持续。两边曾洽谈其间一方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未能达到共同。尔后王某便当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把握公司印章的便当条件,单独操控公司,排挤陈某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并假造陈某的签字,将陈某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别人,改变了公司注册挂号,将陈某的股东身份改变挂号成别人。后经陈某请求,工商部门将改变挂号撤消,并对王某处以1万元罚款。过后,王某又移用公司产业,另行注册了一家运营范围和场所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公司。2003年,王某又成心使原公司不参与年检,形成原公司被工商部门撤消了企业营业执照。
本案中,工商部门撤消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该条规则:“公司不按照规则承受年度查验的,由公司挂号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期限承受年度查验;逾期仍不承受年度查验的,撤消营业执照。年度查验中隐秘真实情况、招摇撞骗的,由公司挂号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该规则意味着,不管当事人由于何种原因未参与年检,都必须通过罚款处分程序,才干再对当事人施行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本案中,工商部门未经罚款程序直接进入撤消营业执照的处分程序,因而,陈某以工商部门程序违法为由,以自己名义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消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决议。而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图,不会对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法律依据:股东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关于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子时存在不合,实践中各地差异较大。
本案中,陈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陈某持有公司48%的股份,是公司的首要股东。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按照本法请求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责令停产歇业、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一起,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分不服的。”可见,只需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怎么了解“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的有关规则,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一起,《解说》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中规则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安排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些条文表现了以“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规范,确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具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根本思路。不过,《解说》关于股东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则。这儿需要对《解说》第十五条作进一步的剖析。该条规则:“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许协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协作各方,以为联营、合资、协作企业权益或许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详细行政行为损害的,均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实际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合资运营企业和协作运营企业中的联营方、合资方、协作方的法律地位与其他一般公司中的股东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我国现在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应当打破所有制和内外资界限,给予各类不同类型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以相同的国民待遇,相同也要赋予其相同的诉讼法律地位——已然作为股东的联营方、合资方、协作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相同作为其他一般公司股东的国内企业和自然人也应当具有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